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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房产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lingyin0417 2017-01-18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冯艳辉)单位分的老房子,刚签完《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父母先后去世,孩子想继承拆迁后的新房子遇到困难。所继承的是债权还是物权?到底能不能公证继承?昨天记者从鲁中公证处了解到,经过公证员的认真办理,申请人张先生如愿继承父母遗产。

最近市民张先生遇到一件事情很棘手。因想继承父母的一处房产,来到鲁中公证处咨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张先生父亲生前一直住的是单位分的房子,后来政府想对整个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单位就与张父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后在原地置换一套新房。协议签订后,房屋拆除并在原地址上建造新房子。但是,在建造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前,张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虽然有三名子女,但是都已成家立业。

张某想继承这套房子,其他兄弟姐妹能愿意吗?采访中张先生告诉记者,父母生前他尽到了最多的赡养义务,所以父亲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置换来的新房子给张某,其他子女因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所以也没有疑义。但是,当张某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被告知需要出具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的文书为依据,才能进行房产登记。为此,张先生找到了鲁中公证处,并出具了父母有效死亡证明、单位与张某父亲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遗嘱等材料。

可是,接下来在公证的过程中又有了新的难题。公证员告诉记者,按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继承记名财产,应当提交财产权属的凭证原件,但是张先生却无法提供该证件。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员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如果该房产不是遗产,申请人继承申请不应该受理。如果是继承债权,则可以继承受理。

最终,公证员达成一致,认定张先生继承的是债权不是物权。采访中,公证员介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依据的是登记。张先生所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单位名下,并未过户到其父亲名下,所以张先生的父亲其实还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张先生因未取得新房屋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单位与张先生父母签订的赔偿协议而建,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所以张先生继承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张先生继承的是一种和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公证员查阅继承法相关规定发现,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所以,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这么一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张先生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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