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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监管趋严推动业务增长模式变革

 彩叶草0019 2017-01-19

近年来,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趋势继续发展,资产业务创新或多元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为有效应对经济金融环境趋于复杂和银行资产结构日益多元化带来的挑战,人民银行于2016年起将原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从而有效引导银行更为稳健、审慎地开展经营活动。在表内资产增速受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将发展表外业务、做大表外资产规模作为转型的主要方向,资产管理、资产托管、代客交易等业务成为各家银行布局的重点领域。尤其是表外理财业务,今年来虽然增速有所下降,但同比增幅仍达到40%以上,大幅高于其他业务。2016年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推出了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的政策以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这两项政策措施在2017年的正式落地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对对表外的影响大于表内


从MPA出台近一年以来的政策效果来看,M2、广义信贷增速以及银行业总资产同比增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放缓,显示MPA在约束银行经营行为、抑制银行资产扩张冲动方面作用较为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纳入广义信贷的调整政策落地后,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较快增长的态势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具体来说,调整会对表外业务产生三方面的影响。


一是统计口径调整将直接推高商业银行广义信贷增速。MPA指标体系对商业银行广义信贷增速与目标M2 增速的偏离程度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以往表外理财增速均大幅高于该指标的上限。统计口径调整后,商业银行要实现达标则必然会放慢表外理财业务的增长。二是可能增加商业银行资本要求。由于广义信贷增速可能会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测算产生影响,如果将新口径的广义信贷应用到相关测算的过程,则可以将调整理解为间接对表外业务的过快增长提出了资本要求,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影响更大。三是可能改变表外理财的业务模式。目前,非标资产仍是表外理财的主要投资标的之一,但相关调整落地后将意味着在MPA的体系内无论信贷资产在表内或表外,在监管上的要求差别不大,商业银行通过非标投资的形式把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来规避监管的需求也将大幅减少。这将推动商业银行不断改变表外理财的资产配置和业务管理模式。


对委外业务而言,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进行统一管控,会使业务整体增速出现放缓,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委外投资的资金供给,然而这种影响并不一定完全是负面的。委外投资的占比也可能出现提升。委外业务可以通过杠杆提高整体收益率,是表外理财资产运用中收益相对较高的方式之一。随着监管加强后表外业务增速的放缓,商业银行在收入端也将面临不小的压力,为此适度增加委外业务占比作为提高盈利能力的可选项,其受重视程度可能进一步提高,委外投资的规模仍有继续增长的可能。


调整政策虽然会降低表外理财的业务增速,但对表内资产增长的影响并不会很大。当前信贷资产仍然是国内商业银行的核心资产,也是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虽然投资类资产的增长是银行转型的长期趋势,但未来一段时间继续加大信贷,尤其是对关系到宏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优质信贷资产的投入,仍将是推动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增长的重要动力。而在监管成本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会更倾向于把表内资产的增长放在优先地位。


总体来看,这一调整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较好地实现控制总量的目标,体现金融去杠杆的政策意图。而对于表外理财业务本身来说,调整有助于促进银行提高表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意识,规范业务发展模式,推动表外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新政将改变业务发展模式


2016年1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原11 年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与原版本相比新指引有较大的升级,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业务模式产生较大的影响。


1.新指引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理性发展,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银行表外业务内涵的同时,指引也对治理架构、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


一是拓宽了表外业务的范围,提出了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管理的原则。在保持表外业务定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新的指引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大类。同时提出了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等表外业务管理的原则。这些变化使表外业务涵盖范围更加全面,有利于业务性质的界定,也有利于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


二是完善了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原指引只是宽泛地规定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和审计的职责。新指引则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部门、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部门等的职责范围,并要求表外业务开展要制度先行、合规先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每年进行外部审计,审计报告要经过董事会审议。


三是细化了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原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在此基础上,新指引对信息披露环节进行了细化,对披露的内容、频率和形式做出了规范。同时,监管部门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将更为有效,管理手段也更加丰富。在单独增加的监督管理章节中,在报送数据、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要求。


2.新指引将对表外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次的修订是监管层“去杠杆”监管思路要求的延伸,新指引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业务涵盖范围、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变化为下一步强化监管打下了基础。


一是改变表外业务增长的格局。按照原统计口径(仅包含担保承诺类业务),17家主要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为21万亿元,且规模增速呈现逐年放缓的趋势,年增幅已经低于5%。而按照意见稿新的统计口径,主要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总规模达到177.35万亿元,约为表内总资产的1.41倍。其中,传统的担保承诺类业务占比仅11.78%,代理投融资服务业务占比为16.13%,中介服务类业务占比为55.2%,其他类表外业务占比为16.89%。包括非保本理财、托管资产和金融衍生品等新型业务纳入表外业务管理,不但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也将表外业务的增速提升到15%以上的水平,随着未来商业银行转型的持续推进,新口径下表外业务较快增长的态势将维持较长的时间。


二是促进商业银行完善表外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新指引对原先较为分散的表外产品和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合,并按照不同产品的特征和风险状况明确了不同的监管重点。具体而要,担保承诺类业务未来将重点监测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将重点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监测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在新指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商业银行承担实际风险的业务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占用资本较多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业务,未来对这类业务将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部分业务还将面临计提减值准备,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并增加资本要求的监管措施。

三是推动表外理财打破刚性兑付的进程。当前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通过“期限错配”建立模式盈利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滚动周转中,一旦遇到资金方面的问题,为满足刚性兑付需要而进行“表外转表内”的操作也仍是商业银行处理相关问题的选项之一。在新指引将表外理财明确纳入银行表外业务管理之后,随着风险管理标准的提升,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增加资本的要求,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表外理财合同中关于非保本的条款,进一步推进打破刚性兑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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