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预售房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时,要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同时,按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昨晚我写了《预售房款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析了各税种的计税基础。 文章中的会计分录从分析所得税来写,想通过增值税直接冲减预收款,来理解所得税预缴收入的基数,实际上的会计分录不应冲减预收款,这里作一个更正,并对会计处理进行一个j归纳: 以取得1,000万元预收款为例:
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预缴增值税,预缴后,一直挂在“预缴增值税”之上,待确认增值税收入后再结转。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万 贷 银行存款27万 同时缴纳附加税 借 税金及附加-城建/教附等 贷 银行存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的收入=1000万-27万=973万,计算及缴纳与营改增前一致,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973万作为计算预计利润的基础。直接通过预缴、汇算申报表计算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除此按预计利润的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税会没有其它差异。 商品房完工,确认收入后,预收款转收入: 借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99万 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开发产品 此时,冲回预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万 如果有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项,则按其可抵减销项的金额抵减,会计处理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 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余额,则将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结平该科目。如果代方余额,则不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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