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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们终将面对的房产继承之梗

 小桥流水ryan 2017-01-21

致我们终将面对的房产继承之梗

前不久,一位相熟多年的老先生委托我协助他处理一套他和刚故去的老爱人名下的房产。老阿姨因为是突发疾病过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手续办理。但是由于继承所需的部分重要资料一时无法找齐且三个子女也凑不齐时间,因此此事只能暂时搁置。过去我们由于家庭财产并不多,所以很少谈及继承的事,可现如今的情形就大不相同了,每家每户的家庭财产都在不断增加,财产继承的问题也变得愈加现实起来。其他的财产或许还好处理,可不动产的继承就必须按法定的程序来办理了,办理的过程中你还真不得不面对这样那样的梗,有些个梗还真是不好解决,最终或将影响继承的结果。

梗一:资料准备不齐之梗

这是多数人在房产继承时碰到的最重要也是最难办的梗。在当下中国的制度和法制下,除非继承人生前留有公证过的遗嘱,否则无论是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是通过法院判决继承都需要当事人提交大量材料,即使现在国家规定房产继承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但估计正式开始执行时也得提供大量的材料才行。下面介绍一下具体得提供哪些材料:①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②被继承人即死亡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③如继承人死亡的,也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④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被继承人的子女出生证/独身子女证;⑤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⑥所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⑦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这些材料中最难搞定的是被继承人事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第一继承人中已经死亡的父母的材料,还有就是某些解放前结婚的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许多人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就是卡在了这些个材料上,有些时候真是因为无法找到或是没有佐证证明这些个材料导致继承最终办不成。

梗二:继承人聚不齐之梗

去年网上一篇关于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全部份额的文章在大众中引起了好一阵子骚动和热议,文章中涉及了多个继承的法律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在现实中注意的,在这我不想展看说了。我重点要讲的是由于那篇文章中所说的小丽父母的房子最终涉及的继承人有小丽的七大姑八大姨还有他们的孩子,这些人估计文章的主人公都未必相熟甚至有的都从未谋过面,即便那些个不相干的继承人都无意继承,要想凑齐他们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恐怕也是个大困难。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尤其是继承涉及到代位继承或是转继承时。

梗三:继承人变卦之梗

前些天听我妈妈讲起小区内一户人家为了父母留下的房子对簿公堂的事,不由得再次感叹高房价真是能让人性和亲情变得荡然无存!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父母为了帮助小儿子解决困难将仅有的一套房子给了他居住,为此大儿子出资又买了套房给父母住,并登记在了父母名下。家庭会议都说好了,将来小儿子居住的房子就留给小儿子,大儿子出资买的房子归大儿子。后来不知怎么的,小儿子居住的那套房子的产权人在父母生前就更名过户给了小儿子。父母不久前去世了,当大儿子办理另一套房子继承时,其他的兄弟姐妹均表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只有小儿子却变卦不愿放弃了,事情只能闹到法院解决了,幸好父母生前留了份遗嘱,其他兄弟姐妹也作证澄清了事实,法院核实了遗嘱的有效性后还是将房子判给了大儿子。倘然在此事中父母未留遗嘱,事情的结局还真就不好说了。所以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态势下,由于继承人的矛盾而致房产继承受阻的梗的确是屡见不鲜。

致我们终将面对的房产继承之梗

梗四:有遗嘱也无法继承房产之梗

看了标题,各位读者可能会有点蒙圈。有遗嘱都不能继承房产,这是个什么鬼?告诉大家,不是见鬼,而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为不懂继承法的规定,自己给自己制造了一个无法克服的梗,不及时纠正会让自己继承的事化为泡影。头条号上有过一片文章就是介绍此类事情的,我在这简要还原一下那两个故事。故事一:哥哥膝下无儿女,生前立了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妹妹的儿子和女儿。哥哥去世后的半年,妹妹带着公证遗嘱去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但是被拒。故事二:小芳是个独生子女,母亲早逝,父亲再婚,从小是爷爷奶奶带大的,爷爷奶奶生前特意留了份公证遗嘱明确名下房产由小芳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爷爷奶奶去世后两年,小芳拿着公证遗嘱想要办继承手续,经查询发现房子已经更名过户给了父亲,小芳遂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小芳败诉。啥意思?有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遗嘱都不能让我继承房产,这不是逗人玩吗?很负责的告诉大家,事实就是这么的残酷,给大家解释一下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是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请注意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看到了吧!前面的两个故事里房产指定继承者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实际上是遗赠而非遗嘱,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上述两个故事中的当事人均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表示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利。现如今有不少人是直接把房产留给第三代的,请这类的相关当事人务必注意我上述讲的这一点,别到时绕回到法定继承的路上,那就自找麻烦了。

目前解决房产继承路上的梗的办法要么是生前处理掉,要么就是生前立份公证遗嘱,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社会的残酷现实,多数的老人不愿立遗嘱,又不放心生前处理(柏阿姨常教导的:老句伐脱手,脱手伐老句!),所以最终的结局是走法定继承的路。法定继承的事那个繁琐啊!真是谁办谁知道!实际上生前立遗嘱是最好的形式,留下对自己的财产明确的处置意愿,即是对自己最后的一个交代,也可减少继承人的麻烦和纷争,尤其是对独一代的父母而言。在文章的最后,我最想说的是:作为父母财产的主要继承的子女而言,以何种方式分配财产和如何分配财产,这都是父母的事。我们要做的也是唯一必须要做的就是在父母有生之年尽到一个做子女的本分,莫忘古训: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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