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收优惠(备案) (一)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1、购置的设备属于上述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 2、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项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3、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抵免政策;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 4、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9〕69号。 (五)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时限:购置上述设备当年。 (六)税收优惠政策受理部门:综合二科。 (七)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资料: 1、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 2、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的说明; 4、专用设备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5、投资额逐年抵扣情况(次年备案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列明备案依据、范围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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