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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王婉潞:南极治理机制的类型分析

 红豆居士 2017-01-23


南极治理机制的类型分析


作者:王婉潞,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3 级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复旦大学分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本文来源:《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12期


【摘要】南极治理中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研究各领域的治理机制是理解南极治理的基础,且能为解决南极问题提供新思路。根据南极条约协商国是否主导机制的产生与运行,南极治理机制可以分为标准型、独立型、自我规制型。领土主权、科学合作与信息交流、环境保护的治理机制属于标准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的治理机制属于独立型;南极旅游治理机制属于自我规制型。在明晰南极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在具体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完善南极治理。

【关键词】南极治理;治理机制;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协商会议(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Meeting,以下简称ATCM)是南极事务的决策机制。因此,一些研究认为南极事务由ATCM全权管理。然而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南极条约体系(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ATS)运行的早期,南极事务完全由ATCM进行决策。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体系出现局部组织化现象,即体系中出现由特定公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同时,非国家行为体在南极治理中崛起,南极治理权力扩散,南极事务不再完全由ATCM管理与决策。此外,这个说法所暗含的前提假设为南极治理是整体的、统一的。实际上,南极治理呈现多领域的特征,各个治理领域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范围以及治理机制。厘清南极各领域的治理机制是理解南极治理的根本。

随着全球化的演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南极活动大幅度增长,南极治理需求增加。但是,南极条约体系在1991年后未曾出台新的条约或协定。南极治理机制供应相对不足,这一新变化引发众多学者的担忧。如何完善南极治理已经成为南极参与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当前南极治理面临新老问题的双重挑战,这些问题分布在不同的治理领域,分属不同的治理机制。鉴于此,本文试图将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系统归纳各个领域的治理机制。通过研究南极各领域的治理机制,找到各领域的症结所在,为解决南极治理问题提供新思路,同时为学界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分析基础。

一、南极治理机制类型的划分

根据《南极条约》第9条,参加ATCM的国家被称为南极条约协商国(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PartiesATCPs)。原始协商国是南极条约体系的缔造者,是南极治理中最重要的行为体。我们以协商国为核心,按照机制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这两方面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类型学划分。划分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某一问题领域的治理机制是否在协商国主导下产生;二、相应机制产生后协商国是否具有决策权。据此,目前的南极治理机制呈现出以下三种类型:标准型、独立型、自我规制型(self regulation)。

标准型机制是指协商国同时是机制的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即协商国创造某种机制,在机制的运行中协商国具有决策权。独立型是指协商国仅为制定主体而不是实施主体,即协商国主导创设机制后,机制设立的委员会具有决策权。自我规制型是指协商国既不是机制的制定主体也不是实施主体,而由私人企业自我创立机制且在运行中私人企业拥有决策权。具体表1所示。

 

在不同的治理领域中,协商国对机制的控制程度不同。控制程度最强的是标准型,其次是独立型,最弱的是自我规制型。不过,表1无法清晰地显示协商国在各个机制中的参与程度。为此,我们使用政策过程阶段进行标定。根据南极治理自身的特点,我们将政策过程阶段确定为:问题确认、议程设置、决策制定、政策

执行。第一,问题确认。在南极事务中,人类不同时期的参与导致不同的问题出现。问题确认是指协商国在特定时期内将南极治理中的某些问题确认为需要集中关注的问题。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协商国集中关心的问题是领土主权与安全问题;20世纪60年代是科学合作与交流问题;20世纪70年代是生物资源开发问题;20世纪80年代是矿产资源开发问题;20世纪90年代是环境保护问题;21世纪初为生物勘探等商业开发问题。

第二,议程设置。在南极治理中,出于外交折冲、回避敏感话题等复杂考虑,并非每一个得到确认的问题都能自动上升为南极协商会议的议题。为使各国在决策时尽快达成一致,协商国常常回避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因此,很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即真正重要问题无法被设置为议程,而一些议程则是次要或者细枝末节的问题。尽管如此,对于存在问题的领域,将问题上升为议题是重要的一个步骤。

第三,决策制定。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采用的决策机制是协商一致。根据《南极条约》第9条第4款,在协商会议上所讨论的建议只有在所有的协商国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此后,协商一致原则推广至整个南极条约体系,在体系的各个机制乃至各个环节中,重要议题皆以此方式进行决策。这也导致一些议题因得不到全体同意而无法进入ATCM讨论阶段。协商一致虽然被指责为效率低下,但反过来看,决议一旦达成将难以被推翻,这就避免了可能的争端,从而保证体系平稳运转。

第四,政策执行。在体系运行初期,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形成的实质性决定被称为建议recommendation),重要决议以各国代表向本国政府进行建议的方式发布,这些建议需要各国国内立法通过才能生效。从1995年第19ATCM开始,实质性决定分为措施measure)、决定decision)和决议resolution)三类。其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措施决定决议并不具有强制性。与建议类似,措施获得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其案文内容得到所有协商国政府批准或同意。

不过,大规模采用建议的方式令协商国面临强制执行的难题,目前只在部分上解决了这个难题,其中主要的方法是利用视察权。为保障《南极条约》的规定得到遵守和有效执行,《南极条约》赋予各协商国视察的权利。协商国通常利用视察权来监督其他国家的南极活动。但是这个方法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一是视察难以执行,且缺少相应的惩罚措施;二是无法对体系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结合政策过程阶段的划分可以更为细致地描述三种机制类型。标准型是指由协商国对某一领域长久存在或新出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将之上升为议题在ATCM进行讨论,讨论结果达成一致,经所有协商国同意后出台相应的机制,且在机制运行中协商国具有决策权。独立型机制需要从产生和运行两方面来看。其产生自ATCM,即协商国确认某一领域的问题,将之设定为议题在ATCM讨论,经协商国全体同意后出台公约,并且在公约中创设相应的委员会。在运行中,机制设立的委员会独立于ATCM,拥有决策权,采取与标准型相同的程序进行决策。自我规制型是指协商国完成问题确认阶段,并在问题确认之后将之上升为议题在ATCM讨论。不过,ATCM无法达成共识,协商国迟迟不能推出解决机制。这一未完的工作由私人企业主动接管,企业行业间达成共识进而成立组织、推行政策。

二、南极治理各议题所属的机制类型

南极治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领域,分别是领土主权、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这四大问题领域可以再详细划分为七大议题,即领土主权、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生物资源养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南极

旅游、生物勘探,以及环境保护。在实际的南极治理中,以上问题并非全都是当前热议的显著话题,比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冻结了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矿产资源的话题成为禁忌。不过,南极治理的走向几乎由以上七大议题决定。根据上文分析,这些议题的治理机制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型。

2.1领土主权、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环境保护的治理机制属于标准型

自《南极条约》生效、条约体系产生以来,领土主权问题、科研合作与交流、环境问题三个核心议题由协商国完全控制并处理。协商国的决策机制是ATCM,其根据《南极条约》第9条第1款而设立,协商国主导ATCM的创立和运作的全过程,三大议题的治理机制属于标准型。

对领土主权问题的处理直接导致《南极条约》的出台。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南极出现了安全困境。各国一致将南极安全困境确认为当前最紧迫的问题,解决南极安全困境成为各国的共同议程。1957—1958年的国际地球物理年(IGY)提供解决南极问题的新思路,即搁置领土声索、提倡科学研究与合作。在美国的牵头下,南极参与国经过长时间的谈判达成共识,于1959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会议并签订《南极条约》。《南极条约》第4条搁置主权,解决了南极的安全困境。如果没有第4条,主权声索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进入南极活动,而其他国家也不会承认声索国的主权声索,争端与冲突不可避免。更为重要的是,第4条促成《南极条约》的出台。当时参加条约会议的代表认为,如果没有第4条,可能再花二十年也无法彻底解决南极大陆的领土主权争端问题,《南极条约》也无从谈起。在此后的南极治理中,主权搁置原则实行于南极条约体系的每一个决议和公约中,成为处理南极各类事务的核心原则。

《南极条约》搁置了领土主权,科学考察与科学研究成为和平利用南极的最佳方式。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之前,各国仅通过历史上南极探险者留下的探险资料了解南极,对南极的认识极为有限,匮乏的南极知识阻碍有效制度的形成。同时,科学研究和充足的数据直接决定南极法律制定。为了避免国家独自占有数据,科学合作与信息交流成为早期ATCM的最主要议题,以至于带有强制色彩。该领域的治理机制属于标准型。以无线通讯和气象数据交流为例,协商国认为无线通讯和气象数据的交流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自第一届ATCM开始它们就被列为暂定议程,协商国对议程设置达成一致后确立为正式议程,有时还会成立工作小组帮助处理。经协商得出一致意见后发布相关建议,其后由协商国向各国政府建议,并且在其后的ATCM审议相关发展情况。

环境保护是南极条约体系的固有议题。南极环境保护是以保护南极生物资源为起点的,历届ATCM以及特殊协商会议分别通过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协议》(以下简称《动植物协议》)、《南极海豹保护公约》(以下简称《海豹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下简称《养护公约》)等,即使未生效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矿产公约》)也提出了极为严格的环保标准。《议定书》是最为全面的保护南极环境的条约,其规定在生效的50年内禁止在南极条约地区除科研外的一切矿产活动。《议定书》包括正文(27个条款)和6个附件。为便于管理,《议定书》于1998年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CEP),负责监督议定书及其附件的落实与执行。许多成员国于1998年前后依据《议定书》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政策,及时调整南极考察实施过程和作业程序,并对考察活动预先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不过,环境保护委员会是ATCM的顾问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也不享有独立的决策权,决策权依然保留在ATCM手中,环境保护治理机制属于标准型。

2.2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的治理机制属于独立型

在南大洋生物资源、南极大陆矿产资源的治理中,协商国在完成问题确认、议程设定后,通过决策一致的方式创设了相应机制。机制一经出台随即独立,由机制设立的委员会处理该领域内的一切问题,此后领域内的一切问题由委员会讨论并制定决议,它们定期向ATCM做汇报,ATCM不再参与机制的决策。

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治理中,《南极条约》第9条第1款己项提出关于南极有生资源的保护与保存的原则性规定。在第一届ATCM上,生物资源保护成为会议议题。协商国呼吁早日建立保护生物的机制,免于人类无限制的捕捞。为此,ATCM1964年出台《动植物协议》以保护南极大陆上的动植物,在1972年出台《海豹公约》以避免南大洋可能出现的商业捕捞海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和苏联的南极捕捞磷虾规模增大,南大洋的生物养护成为紧迫问题,协商国在协商会议上多次对其进行讨论。为防止南大洋因过度捕捞导致物种灭绝的历史再度出现,协商国于1980年签订《养护公约》。比前两个公约更进一步的是,《养护公约》不再局限于保护某一物种,而是致力于整个南大洋海洋生态系统的养护,是国际上第一个将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作为养护对象的地区。

《养护公约》建立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在南大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上超脱《南极条约》,享有独立的决策权,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地位。同时建立科学委员会,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上的建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与ATCM相同,对于一般问题,在科学委员会的建议下,基于一致同意推出决议;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养护委员会也效仿ATCM,以特殊会议的方式来解决。该养护委员会历史上召开过两次特殊委员会会议,第一次是1986年召开来决定巴西的成员国身份,第二次召开于2013年来讨论海洋保护区的问题。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出现分散了ATCM的权力。如今,ATCM依然拥有管理南极大陆的权力,而管理海洋的权力则移交至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例如,在申请设立南极特别保护区时,申请方需要将英文版的管理计划草案提交给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南极科学研究委员会(SCAR),如果草案涉及南极海域的内容,还应提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养护公约》出台后,协商园开始处理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矿产资源于1972年被首次列为会议议程,此后成为ATCM常设议程。在解决生物资源问题后,协商国在19817月通过XI-1建议,决定召开第四次特殊协商会议(Special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SATCM)来讨论南极矿产资源问题。从1982年到1988年,六年间经过了十次会议的协商。同《养护公约》一样,《矿产公约》的目的是对未来南极可能出现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规范,为此而设立严格的环境标准。

《矿产公约》设立一些新机制来获得独立性,不仅特设南极矿物资源委员会和科技环境咨询委员会,还设立了基金制度和视察权。按照《矿产公约》规定,矿产资源委员会拥有决策权;基金制度建立了独立的经费来源,以保证委员会财政上独立;在视察方面,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甚至拥有仅协商国专有的指派视察员的权利。虽然《矿产公约》被《议定书》所代替,但其出现反映了当时独立型机制的发展趋势。

2.3南极旅游的治理机制属于自我规制型

1966年开始,南极旅游便成为ATCM长期的固有议题。由于早期南极旅游的规模与人数有限,协商国主要关注旅游对科研的影响,并没有将之视为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真正引起协商国注意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赴南极旅游人数已经超过南极科学家人数。统计显示,赴南极旅游人数从1980—1981年度的780人次激增至2015—2016年度的38478人次,引发游客安全与南极环境保护的双重问题。

1991年《议定书》通过后,南极旅游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由于协商国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七个美国旅游运行商组成了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ntarctica Tour OperatorsIAATO),对南极旅游进行行业自我规制,现在已发展到124个成员。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与南极条约体系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遵循《南极条约》的价值与精神,根据条约和《议定书》建立了严格的南极旅游行业标准,还定期向ATCM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南极旅游、船只活动以及环境影响的情况。旅游协会成员制定南极旅游指南或操作程序,这些指南与程序常被ATCM采纳并形成相关措施或决议,协商国仅在大方向上提供指导。旅游协会成员将其南极治理称为自我规制的典范。

综上,南极治理的主要问题领域及其对应的机制类型如下表2所示。


三、南极治理机制类型变化的原因

从《南极条约》生效起,协商国控制南极治理的权力并且避免国际社会的干预。虽然协商国一直不遗余力地维护自己在南极事务中的主导地位,但其他机制类型相继出现,南极治理机制出现变迁。具体来说,南极治理机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标准型转向独立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独立型向标准型的回潮;20世纪90年代协商国加强了对南极治理控制权,同时自我规制型诞生。

3.1资源议题与独立型机制的产生

协商国在南极条约体系成立之初的二十年采用标准型治理机制。协商国通过ATCM处理南极一切大小事宜,卓有成效的治理令南极条约体系在国际社会得到盛赞。在1972年之前,协商国小心翼翼很少提及资源问题。由于《南极条约》没有明确给出和平目的的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协商国将南极资源开发作为在和平年代和平利用南极的主要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起,南极资源开始受到体系内外的瞩目。一方面,协商国认为有责任保护南极脆弱的环境,历史上对南极资源的无限制使用严重损害南极环境。另一方面,石油危机、近海渔业危机等资源问题的出现促使国际社会将目光转向南极。生物资源与矿产资源同时列入协商会议的议程并进行多次讨论。

1975年第八届ATCM上,协商国设置南大洋渔业资源议题,正式讨论海洋生物资源问题,建议扩大南大洋生物资源的科考项目与国际合作,以便出台一个有效的南极区域的海洋生物资源措施。此时协商国的态度还很松缓,尚未考虑创立一个专门机制。然而,在1976年至1977年短短一年之内,磷虾的总捕捞量从44万吨增至122万吨,这直接导致协商国的态度发生变化。在1977年第九次协商会议上,协商国为防止过度捕捞、保护完整的南极生态系统,意识到建立合理的养护措施保护南大洋生物资源的紧迫性,南大洋生物资源变成ATCM的紧迫问题。根据智利工作报告尽可能快地建立起养护南大洋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的建议,协商国决定在1978年底制定一个明确的养护机制。短短两年之内协商国对南大洋生物资源态度发生大转变,主要原因是远洋渔业的盛行和当时的南极科研和技术设备的进步导致磷虾捕捞规模扩大。苏联、日本、智利等国都开发了磷虾产业;波兰和西德也相继获得协商国资格,以便进行磷虾捕捞,获取经济利益。

两个原因促使协商国选择独立型机制。一是对于体系外国家来说,由协商国通过ATCM出台的建议对于非南极条约国家并不具有约束力,而另设公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对非南极国家追求资源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二是对于体系内国家来说,处理资源问题可能需要对《南极条约》进行修改,比如南大洋生物养护的边界南极辐合带(Antarctic Convergence)是一条变动于南纬50°至南纬60°之间的地带,超过《南极条约》所限制的南纬60°以南的地理范围。面对这一矛盾,协商国反对修改条约,因为修改条约的先例一开,有可能使主权搁置条款面临未来被修改的风险。综合以上因素,协商国采用在《南极条约》之外建立独立机制、建立相应国际组织的方法来处理资源问题。

不过,独立型机制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矿产公约》夭折时独立型机制也随之终止,出现向标准型机制的回潮。目前,南极治理中两股趋势并存,一是ATCM加强了对南极治理的控制程度,比如ATCM在处理环保议题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南极区域准入与活动标准。二是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增加。事实上,协商国依然是南极治理中的决策者与主导者。不过,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在南极治理中全面崛起,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们在协商会上提交大量工作报告,为各个领域的新问题提供建议,其治理行动也受到协商国的支持与肯定。

3.2南极旅游与自我规制型的产生

南极旅游是随着人类南极活动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领域。在《南极条约》签订时,南极旅游尚未展开,《南极条约》没有明确提及南极旅游。1966年南极首次出现商业组织的旅游,拉开南极旅游的序幕。同科学研究、资源等领域一样,协商国开始着手处理南极旅游问题,然而在探索治理过程中,南极旅游治理的权力从协商国转移到私人企业,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成为南极旅游治理的主体。

协商国在1966年确认南极旅游为南极治理的重要议题,并在当年的ATCM上首次将南极旅游设置为会议议程。不过在1966年时,由于报告程序尚未统一,协商国无法准确地统计南极游客的数量。这导致协商国无法出台任何有效的决议。尽管此后协商国多次担忧南极旅游可能对南极科学研究、南极科考站的运作以及南极动植物带来不良影响,并屡次在ATCM上讨论,然而没有达成任何治理南极旅游的条约。协商国在南极旅游问题上长期束手无策由多种原因造成。首先,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期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资源议题几乎占据了协商国的全部精力;其次,《南极条约》规定的主权搁置原则使得各国无法在国内推行南极旅游法,亦不可对他国实施;再次,南极领土主权声索国和非声索国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些国家担心南极主权声索国利用南极旅游来强化其声索主权。

协商国自1972年开始将精力集中在资源开发上,旅游管理议题置后。与此同时,私人企业开始管理旅游。在1991年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成立之前,作为私人企业的该旅游协会成员直接治理南极旅游长达二十余年,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比如南极游客的数目等等。在该旅游协会成立前几年,其成员还针对南极脆弱的生态系统而专门制定指导原则。旅游协会屡次对协商国担忧却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处理,比如禁止进入特殊科学利益的地区或保护区、禁止海洋污染等,规定带队人员中至少有75%人员曾有南极旅行的经验等,亦针对南极旅行可能出现的事故而建立应急措施。概言之,旅游协会在治理实践中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使得协商国不得不依靠旅游协会的信息来了解南极旅游领域的情况。

四、结语

前文分析表明,南极治理机制依次出现了标准型、独立型、自我规制型。自独立型产生以来,南极治理开始进入各种类型机制并存的状态。不过,独立型机制的发展进程受阻、自我规制型机制的发展进程停滞,标准型机制是目前南极治理中最普遍的治理机制。从南极治理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标准型机制是协商国的首要选择,独立型和自我规制型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尽管两类机制对特定领域的治理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该形式难以在未来复制。

当前,南极治理供给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体系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也使南极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作为正迈向世界的大国,相关的南极政策和南极参与将影响南极政治的发展,当前南极治理的失灵也为我国南极参与提供机遇。在厘清南极治理机制类型的基础上,可以看到目前的南极治理困境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已有的治理机制出现困境;二是一些亟待解决的领域尚未形成治理机制。这分属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区别对待。

具体来说,已有治理机制的领域问题多集中在决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上,我国可以着重在这两个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策制定最主要的来源是科研成果,任何机制首先需要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比如在南极特别保护区问题上,一国南极特别保护区设立的核心是管理计划草案的编写和审议。管理草案内容应包括保护目标、保护区区域描述、特殊地带的确认、地图、参考文献等等。通过基础性研究和长期的检测工作而掌握充足的科学数据是编写草案的根本,若缺少科学数据支撑,编写的草案则没有任何说服力,也不会得到支持。

在政策执行方面,很多看似有效的决策止步于政策执行。这是因为南极治理始终没有解决管辖权问题,而管辖权问题未能解决是因为其与主权问题紧密相连,南极领土主权搁置导致南极管辖权无法明确。南极领土主权问题是南极治理中最古老、最根本的问题。早期有南极专家甚至认为,每个南极参与国的每一个行动都与其领土主权观念挂钩。时至今日,领土主权问题仍未解决,在南极各问题领域里或多或少都有领土主权问题的阴影。研究表明,南极区域保护管辖权实践产生了模糊淡化南极主权归属的效果。我国应加强南极特别保护区的研究与建设,推动主权问题的淡化,同时亦可实现有效的管理。

对于尚未形成治理机制的问题领域,其出现的问题多集中在问题确认和议程设置上,比如当前最受关注的生物勘探问题。对此,一方面我国应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可行的方案,以此获得ATCM话语权,主导议题的制定和推行;另一方面是与相关非国家行为体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例如生物勘探具有广阔的商业前景,吸引国际上诸多公司前来开发。我国政府可支持企业积极加入,获得第一手的资料,进而掌握该议题的话语权。

另外,南极治理的历史也表明,当协商国掌握南极治理的权力时能够出台有效的政策,体系趋于稳定;当协商国的权力被分散、无法及时处理问题时,体系趋于动荡。这意味着我国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增强协商国在南极事务中的主导权。

编辑:邓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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