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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轴上的“孙氏兄弟涉黑案” |聚法聚焦

 大金帝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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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再审案公开宣判,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等九人无罪;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6人的刑罚予以改判。



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时间轴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孙宝国、孙宝民、孙宝东兄弟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吉林省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承租门市销售钢材。

1996年3月12日凌晨

孙宝国、孙宝东等人携购买钢材的现金30余万元到达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遭拉客出租司机等十余人持械围殴,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还击,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

 1997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孙宝国、孙宝东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2008年吉林省司法机关在查处孙宝国等人“涉黑案”时,该判决经协调被撤销,该起犯罪事实被并入“涉黑案”中重新审判并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

1999年至2002年间

1999年至2002年间,孙氏兄弟及其雇工曲海文、周艳圣等人因钢材款等纠纷,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绿园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之前已分别定罪判刑,且所判刑罚均已执行完毕。) 

2011年11月

2011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认定,主犯孙宝国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人员孙宝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

2013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定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案终审后,孙宝国等人不断申诉。


2015年12月16日、17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监字第142号、第143号、第144号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2016年9月19日

再审合议庭在第二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梳理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明确检辩双方争议焦点。

2017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再审案公开宣判,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等九人无罪;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6人的刑罚予以改判。


 此外,时隔13年,该案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巨大变化

1996年,裴某某、高某某、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证实称自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了2009年则变成了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的过程中被刺中。

2009年于刚义、张强昌两名新证人作证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当年和孙氏兄弟一起去鞍山采购钢材的会计陈秀芳,证言则从1996年称看到很多人拿着大板凳围堵孙氏兄弟,变成了鞍山市公检法机关接受了请托。

1月22日的宣判中,最高法认为以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疑。判决称相隔19年才出现的新证人,当年是否真的在案发现场,为何1996年未作证,均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新证言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的印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孙氏兄弟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敲诈勒索等罪。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


原判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主要是依据案发十余年后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及新出现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但是,这些新言词证据虽然改变了案发当时证言的内容,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但这意味着被害人当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因孙宝国等与各被害人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孙宝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应依法宣告无罪。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这些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并无错误,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在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还将原判撤销重新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应当谦抑的理念。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本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

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方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本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说明人民法院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作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

再审改判大部分被告人无罪并对其他被告人减轻刑罚,将对全社会通过个案树立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意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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