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再审案公开宣判,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等九人无罪;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6人的刑罚予以改判。
1996年,裴某某、高某某、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证实称自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了2009年则变成了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的过程中被刺中。 2009年于刚义、张强昌两名新证人作证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当年和孙氏兄弟一起去鞍山采购钢材的会计陈秀芳,证言则从1996年称看到很多人拿着大板凳围堵孙氏兄弟,变成了鞍山市公检法机关接受了请托。 1月22日的宣判中,最高法认为以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疑。判决称相隔19年才出现的新证人,当年是否真的在案发现场,为何1996年未作证,均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新证言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的印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孙氏兄弟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敲诈勒索等罪。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 原判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主要是依据案发十余年后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及新出现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但是,这些新言词证据虽然改变了案发当时证言的内容,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但这意味着被害人当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因孙宝国等与各被害人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孙宝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应依法宣告无罪。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这些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并无错误,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在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还将原判撤销重新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应当谦抑的理念。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本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方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本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说明人民法院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作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 再审改判大部分被告人无罪并对其他被告人减轻刑罚,将对全社会通过个案树立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意识产生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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