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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thw8080 2017-02-01

从国外商标被许可人处合法取得商标权商品后销售不属侵权

规则级别】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标准规范

1.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其母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后,母公司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将商标权商品销售给国内经销商,国内经销商再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零售商销售商标权商品。母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商标权商品后,其与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权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国内经销商向零售商销售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经营者的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认定经营者在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以引人误解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830日修正,自20145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二条第()项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项,内容没有变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项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审判规则评析

1.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国外将商标权商品授权他人处分,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商标权商品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在此情况下,国内经营者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口商标权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进口并转售的商标权商品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无权禁止合法取得商标权商品的国内经营者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本案中,锦天公司不存在以特许加盟形式授权他人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商品的行为,其与他人的品牌终端销售合同属购销关系。锦天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均系来源于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锦天公司从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处购进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后,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多家零售商销售商品的行为有违其与LBI公司之间的约定,但其销售的商品是从LBI公司处购买并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正牌商品,而非假冒商品。LBI公司经维多利亚公司许可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其作为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商标权商品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锦天公司向零售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维多利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中,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无实体经营活动,且其未证明其主体的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的知悉,故其企业字号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锦天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锦天公司的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维多利亚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维多利亚公司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致使维多利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锦天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以引人误解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维多利亚公司(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LBI公司系维多利亚公司的总部。VSSLLC公司(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有限公司)系LBI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维多利亚公司负责LBI公司旗下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是以上商标所有权人,LBI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经维多利亚公司许可使用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

2011年3月至201210月间,锦天公司(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向在多省商场“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专柜销售内衣商品,上述内衣商品的内标签上印有“维多利亚秘密”等字样,店铺赠送的宣传册上印有“维多利亚秘密”等内容。在此期间,维多利亚公司发现多家网站的网页上载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是美国顶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秘密和美国最畅销休闲品牌OLDNAVY唯一指定总经销商”、“联系方式:所属公司: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等内容,网站上还载有维多利亚服装产品的图片,图片配有“招商厂家: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等文字。锦天公司曾与余艳琼、崔亚峰、威海佳沃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维多利亚秘密”品牌终端销售合同》,约定:锦天公司授权余艳琼、崔亚峰、威海佳沃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终端销售商,负责维多利亚秘密品牌内衣系列产品以专柜方式销售;锦天公司授权余艳琼、崔亚峰、威海佳沃贸易有限公司终端销售维多利亚秘密品牌体系的货品;余艳琼、崔亚峰、威海佳沃贸易有限公司向锦天公司支付信誉保证金。

2013年2月,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VSSLLC公司和LBI公司(LimitedBrands,Inc)共同发表声明:本方未通过AFB公司向锦天公司或宁波亿泰公司(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或提供“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的任何产品,亦未与锦天公司或宁波亿泰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未与锦天公司或宁波亿泰公司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VSSLLC公司与AFB公司(AmericanFashionBrands,LLC)签订《库存出售协议》,授权AFB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地区出售某些标记为缺货的库存,AFB公司仅可向有实体店铺的零售商或获得了VSSLLC公司书面同意的批发商出售产品;除上述方式,批发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出售这些产品。

经查明,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实体经营活动,所有销售行为均是通过邮购和网购的方式进行。LBI公司品牌保护总监曾出函称:LBI公司很高兴确认AFB公司被选中来协助销售维多利亚秘密商店当前质量第一的多余库存,并且通过该公司向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商品在中国销售;AFB公司经LBI公司批准向传统的零售商提供商品。宁波亿泰公司受锦天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维多利亚秘密”品牌内衣服饰后,开出受益人为LBI公司的信用证,并从LBI公司处获得进口内衣商品并获得相关财务凭证。

维多利亚公司以锦天公司未经授权在中国以直营或特许加盟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和企业名称,其行为侵害了本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锦天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本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233323元。

锦天公司辩称:本方销售的商品是正派商品,来源于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AFB公司与本方曾达成出售“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商品的交易,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维多利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已经用尽,本方有权再行出售上述商品并进行必要宣传,本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驳回维多利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锦天公司立即停止对维多利亚公司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锦天公司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锦天公司赔偿维多利亚公司合理费用两万元;驳回维多利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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