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其区别主要在于,故意伤害致死时,行为人主观具有伤害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对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死亡 认定标准 从轻处罚 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3年初,一直在安徽老家与爷爷、奶奶生活的高XX(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因上学原因,被带女儿高X甲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的父母即高X与刘燕夫妇接到身边。同年5月3日,高X甲跟妈妈刘燕说弟弟高XX拿钱包里的钱,刘燕听后很生气,便在其一家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的出租屋内问高XX有没有偷钱,高XX不承认,刘燕心生气愤,遂叫高XX把衣服脱光,用皮带进行抽打,高XX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XX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XX肚子痛,在打电话告诉高X后,高X因在拉货就没有立刻回家。随后,在刘燕准备送高XX出门去医院时,碰见住在隔壁刚要回家的亲戚苗XX,便告知其自己打伤儿子,让其载他们去医院,苗XX开三轮车载他们母子至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后由医生对高XX进行抢救。之后,医生说要通知孩子的父亲到场,苗XX遂立即打电话叫高X过来医院,在高X赶到医院后,医生宣布孩子抢救无效已死亡。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刘燕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鉴定,高XX系全身体表广泛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燕只是想教育儿子,不是故意伤害儿子。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刘燕归案后有如实供述情节,取得丈夫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怀疑被害人即亲生儿子偷拿家中的钱,在对被害人进行责问且被害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行为人持皮带、塑料管对年幼的被害人实施长时间暴力殴打,使被害人身体出现不适的症状,在被送至医院后,经医生抢救发现被害人已死亡。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时,行为人主观具有伤害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 被害人系行为人的亲生儿子,行为人因怀疑被害人偷拿家中的钱,并责问被害人,见被害人不承认,行为人遂持皮带、塑料管对年幼的被害人实施长时间暴力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出现不适的症状,在被送至医院后,经医生抢救发现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仍持续对其身体不同部位实施不加力度控制的长时间连续殴打,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行为人采用皮带、塑料管等可能造成幼童身体伤害的工具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全身体表广泛受伤并致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刘燕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本罪认定·本罪与他罪界限·本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S10040203041) 【案 号】 (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537号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判决日期】 2014年11月06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5年8月31日) 【检 索 码】 P0815++182GDCZCA0314B 【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哈少朋 陈俊贤 鄞蓓苁 【原 告】 【被 告 人】 刘燕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燕,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镇伟,潮州市潮安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少锋、代理检察员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及指定辩护人李镇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儿子被害人高XX(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家中的钱物,于2014年5月3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出租屋内,持塑料管、皮带殴打被害人高XX。被害人高XX被打后于当天下午16时许身体出现不适,被告人刘燕遂将被害人高XX送医院抢救,后发现被害人高XX已死亡。被告人刘燕于当天在医院被民警带回审查。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高XX送检器官的主要损伤有:镜下可见额叶、顶叶、枕叶蛛网膜下腔多处薄层出血,尤以左额叶为著;心外膜灶性片状出血,右室心肌裂隙状出血,符合心脏挫裂伤改变;右肺中叶肺膜下片状出血;脾脏被膜下不规则灶性出血。2、送检器官的主要病变:间质性肺炎;急性普通型肝炎。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XX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XX的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品、毒鼠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为证。 被告人刘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只是想教育儿子高XX,不是故意伤害儿子。 被告人刘燕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刘燕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二、被告人刘燕归案后有如实供述情节,取得丈夫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怀疑其子被害人高XX(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出租屋内对高XX进行责问,因高XX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XX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XX,见高XX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XX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XX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XX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燕遂和亲戚苗XX一起将高XX送至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经医生抢救发现高XX已死亡。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刘燕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1、高XX送检器官的主要损伤有:镜下可见额叶、顶叶、枕叶蛛网膜下腔多处薄层出血,尤以左额叶为著;心外膜灶性片状出血,右室心肌裂隙状出血,符合心脏挫裂伤改变;右肺中叶肺膜下片状出血;脾脏被膜下不规则灶性出血。2、送检器官的主要病变:间质性肺炎;急性普通型肝炎。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高XX头部损伤致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属轻伤二级;体表在短时间内形成的新鲜的暴力性钝性损伤造成的广泛皮下出血,属轻伤一级;高XX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高XX的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品、毒鼠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高XX送检器官的主要损伤有镜下可见额叶、顶叶、枕叶蛛网膜下腔多处薄层出血,尤以左额叶为著;心外膜灶性片状出血,右室心肌裂隙状出血,符合心脏挫裂伤改变;右肺中叶肺膜下片状出血;脾脏被膜下不规则灶性出血。送检器官的主要病变:间质性肺炎;急性普通型肝炎。 2、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高XX头部损伤致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属轻伤二级;体表在短时间内形成的新鲜的暴力性钝性损伤造成的广泛皮下出血,属轻伤一级;高XX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3、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死者高XX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品、毒鼠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 4、证人高X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15时许,妻子刘燕打电话跟其说儿子偷钱,其跟刘燕说正忙着并挂了电话。当天下午16时许,刘燕打电话说儿子称他肚子痛,其因在拉货就没有立刻回家。当天下午17时许,表姐夫苗XX打电话跟其说其儿子已被他送到庵埠华侨医院抢救,其听后就过去医院。医生跟其说其儿子没气了。其看到儿子身上很多伤便质问妻子刘燕,刘燕说是她拿塑料管子打儿子的,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医院。当天晚上,其有带公安机关到亭厦村其居住的出租屋,当时发现地上有三、四段白色塑料管子,还有一条白色皮带,皮带上带有一些血迹。其和父母对刘燕的行为表示原谅,也不愿追究她的责任,希望政府对她从轻处理。 6、证人高X甲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其跟妈妈说弟弟拿钱包里的钱,妈妈听说便很生气就问弟弟有没有偷钱,弟弟就说没有。妈妈就拿管子打弟弟,并让其到门外站着。随后妈妈将门关起来,弟弟还是说没有偷东西。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妈妈在打弟弟的声音,从门外的门缝看到妈妈拿着白色管子打弟弟,打了好几下才停下来。其有看到妈妈拿白色管子打弟弟的后背、臀部、腿及手等部位。其因害怕就走开,不知道后来的情况。 7、证人柯X的证言:2014年5月3日17时00分,其在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急诊科值班,当时有一男一女抱着一名约6、7岁的男童冲进抢救室,那名女子说男童是她儿子,因在家被她打致肚子痛,要求对男童进行治疗。其经初步观察发现男童已无生命体征且全身多处淤肿,就和同事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遂于当天下午17时30分宣布男童死亡。在抢救过程中,男童的父亲和其他家属陆续到场,其同事就报了警,派出所的同志也到达现场。男童的母亲说因为男童偷钱才被她用皮带和空心塑料棍殴打,过程中她打到男童的头部及腹部,但从男童身上的伤势看,应该全身大部分部位都有被殴打。经过照片辨认,证人柯X指证被告人刘燕系男童的母亲,苗XX是陪同送男童过来医院的男子,高X系男童的父亲。 8、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许,其带孙子返回家中喝水,看到隔壁表弟高X家的客厅门关着。当天下午4时多,其回家听到丈夫回家的声音,随后就有听到高X的老婆刘燕让其丈夫带高XX过去医院。随后,其丈夫就带他们母子去医院,等其丈夫回来才知道高XX死了。刘燕平时对孩子管教较严,其没有亲眼见到刘燕打高XX。经照片辨认,证人张XX对被告人刘燕和证人高X分别作了指认。 9、证人苗XX的证言:2014年5月3日下午16时40分,其回到家里,高X的妻子刘燕说她打伤儿子,让其载他们去医院。其听后就开三轮车载他们母子过去庵埠华侨医院,后由医生对高XX进行抢救。医生抢救了一会儿后说要通知孩子的父亲到场,其就打电话叫高X过来医院,高X随后就过来医院,医生就宣布孩子抢救无效已死亡。过后,医院人员就报警,派出所的同志随后到场调查。其在医院有听刘燕说是她用棍子打高XX的背部和头部等位置。其看到高XX背部一片淤青,头部是否受伤就不清楚。经照片辨认,证人苗XX对被告人刘燕、证人高X分别作了指认。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证实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白色皮带1条、白色塑料管4段以及高XX身上的蓝色牛仔裤、白色间花内裤、灰色长袖、血样1处、胃内容40ml、脏器等。被告人刘燕当庭确认上述白色皮带和白色塑料管是其用于殴打高XX的工具。 11、被告人刘燕对上述的作案经过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12、证人高X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和家人对刘燕表示谅解。 认定全案事实,还有被告人刘燕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刘燕持皮带、塑料管对年幼的被害人高XX实施长时间暴力殴打,主观上对其行为会损害被害人高XX的身体健康存在直接认识,但仍持续对被害人高XX身体不同部位实施不加力度控制的长时间连续殴打,其主观上伤害被害人高XX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明确;被告人刘燕明知其持械用力殴打年幼的被害人高XX可能造成其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仍采用持皮带、塑料管等可能造成幼童身体伤害的工具对幼童实施长时间、力度不加控制的暴力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高XX全身体表广泛受伤并致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燕的行为不属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且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刘燕在庭审中虽能如实交代其持工具殴打被害人高XX的事实,但缺乏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燕悔罪态度较好,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本案系被告人刘燕对其直系子女实施的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了解等多内容,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或者扫描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72-8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