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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违约使用变性人真实姓名进行报道构成隐私侵权(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记者在采访涉及变性人隐私的事项后,违背将变性人的经历以使用化名的方式进行刊登之约定,而是在使用变性人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将采访文章刊登,该行为侵犯了变性人的隐私权,记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民事 隐私权 记者采访 变性人 违约 真实姓名 刊登 采访文章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XX因做了变性手术,被原单位解除用工合同,致使李XX被迫前往外地X单位工作。兰州晨报社记者郝冬白得知此事后,欲采访李XX。郝冬白经与李XX联系,李XX最终同意郝冬白以使用化名的方式报道其事件。采访中,李XX向郝冬白详细讲述了其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并向郝冬白提供了关于其身世的书面材料。采访期间,郝冬白还为李XX拍摄了照片。

嗣后,郝冬白所写的《走过男人路的女人——我省第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一文在《兰州晨报》上刊登。该文使用了李XX的真实姓名,并配发了郝冬白为其所拍摄的照片。文章见报后,郝冬白又将此文投于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主办的《现代妇女》月刊,该刊以《变性人李XX》为题发表了此文。此文一经刊登,即在李XX的工作地引起轰动,李XX因无法承受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再次失业。

XX以其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

郝冬白辩称:李XX同意其对变性一事进行采访,并同意撰文发表,还同意使用真实姓名,不存在侵犯李XX隐私权问题;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均为真实的,且遣词造句充满了理解与同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兰州晨报社辩称:文章见报前,有关负责人曾一再询问采访记者郝冬白是否征求李XX同意公开其真实姓名,并要求作者打长途电话落实,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决定用稿。其态度系严肃、慎重的,不构成侵权。

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辩称:其采用《变性人李XX》一文,系在向作者郝冬白询问变性人李XX同意使用真实姓名后发表的;其每期均在显要位置上申明文责自负的办刊原则。因此,不应承担对李XX的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记者采访涉及变性人隐私的事项后,违背对变性人使用化名的方式进行刊登的约定,使用变性人的真实姓名进行刊登,记者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变性人的隐私权。

【审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郝冬白赔偿李XX人民币4 000元,兰州晨报社赔偿李XX人民币6 000元,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赔偿李XX人民币5 000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决定自己隐私权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披露公民的个人隐私。本案中,郝冬白撰写涉及李XX隐私的文章并公开发表在报刊上,虽然李XX同意其可以通过使用化名的方式进行刊登,但郝冬白在文章中却使用了李XX的真实姓名,且在写成文章后,郝冬白未将文章交由李XX查看。因而,郝冬白在未获得李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李XX的真实姓名披露其隐私,并将该文章公开发表在《兰州晨报》和《现代妇女》杂志上,给李XX的工作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李XX的名誉权。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08128日修改,自20081224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六十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调解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 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人身权法·隐私权·侵害行为·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P0801023)

【案    由】 隐私权纠纷

【判决日期】 19991117

【权威公布】 被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五十例》收录

【检  码】 C0201++6++GSLZ++0399E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X

【被    告】 郝冬白 兰州晨报社 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XX

被告:郝冬白,兰州晨报社记者。

被告:兰州晨报社。

被告:甘肃《现代妇女》杂志社。

19987月,原告李XX因患“易性癖”,在无奈情况下,在一家外地医院做了变性手术,后被原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又去外地某单位打工。19995月,被告《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得知此事后,欲采访原告。经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了此请求。采访中,原告李XX向被告郝冬白详细讲述了其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并向郝冬白提供了约3000字关于自己身世的书面材料。期间,郝冬白为李XX拍摄了照片。

199969日,郝冬白所写《走过男人路的女人——我省第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一文在《兰州晨报》上刊登。该文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并配发了郝冬白为原告所拍摄的照片。文章见报后,郝冬白又将此文投于被告《现代妇女》月刊,该刊以《变性人李XX》为题在当年第8期刊发。此文在原告工作所在地引起轰动,李XX因承受不了当地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再次失业,离开了该地。

1999916日,原告李XX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时我同意被告郝冬白采访,并同意以化名发表采访稿。但其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还将照片也登了出来。后被告《现代妇女》杂志又登出《变性人李XX》一文,又一次对我大曝光,个人隐私被暴露得淋漓尽致,使我无法工作生活。为此我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身侵权损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4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赔偿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3万元。

被告郝冬白答辩称:1.原告李XX同意我对其变性一事进行采访,并同意撰文发表,还同意用其真实姓名,就不存在侵犯其隐私权问题;2.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且遣词造句充满了理解与同情,谈不上名誉侵权。

被告兰州晨报社答辩称:文章见报前,有关负责人曾一再叮问采访记者郝冬白是否问明李XX同意公开其真实姓名,并让,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决定用稿。本报的态度是严肃、慎重的,不构成侵权。

被告《现代妇女》杂志社答辩称:1.本刊采用《变性人李XX》一文,是在向XX同意使用其真实姓名后发表的;2.本刊每期都在显要位置上申明文责自负的办刊原则。故此,本刊不应承担对原告李XX的侵权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开庭审理中,围绕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调查和质证。被告郝冬白向法庭提供了其按《兰州晨报》领导指示与原告李XX通长途电话,询问是否使用真实姓名的电话录音和电话记录。法庭认为该证据不能明确证明李XX同意使用其真实姓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郝冬白撰写涉及原告李XX隐私的文章公开发表在报刊上,虽经李XX同意,但李XX对被告郝冬白具体写什么、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并不知晓。被告在没有将写成的文章交由原告认可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在《兰州晨报》和《现代妇女》杂志上,给原告李XX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与三被告在接受法庭调解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郝冬白赔偿李XX人民币4 000元,兰州晨报社赔偿李XX人民币6 000元,《现代妇女》杂志社赔偿李XX人民币5 000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于19991117日制发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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