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多数是领投和跟投相结合的模式,不过在实际的应用中,有3种实践形式最为普遍,如图所示。 1.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领投人和跟投人合作成立起来的,前者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后者属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代表领投人和跟投人掌握投入项目的股份。 目前,我国大部分众筹平台都实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因为这种形式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要少一些。 2. 签署代持协议 这种协议是在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生效后,跟投人入股众筹项目的股份由领投人持有。这种形式的优势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省去了工商登记这个复杂环节。不过,当领投人代表跟投人行使权力,决定最终投资哪一个具体项目或作出其他关键性决策时,通常要将其决定告知跟投人,而跟投人会就此给出建议或者允许通过。 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众筹项目发起方的股东越过领投人而和投资人签署代持股协议。通常在这种形式下,项目发起方的股东会向投资人承诺给予其一定的报酬。 3. 签订合作协议 现实中,只有少部分众筹平台采用了签订合作协议这种形式,而且多是线下项目。 协议发起方也是项目发起人,他们会根据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与其签订不同的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投资人手中持有的股份以及他们需要履行的义务。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似之处是,这种形式也无须通过工商部门的认证。在这种形式下,投资人手中的股权是得到投资企业认定的,项目进展顺利的话,投资人也根据其入股比例得到收益分红。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会依据该项目是否能够顺利盈利和其现金流的稳固性来决定是否入股。若这两方面的前景都不被看好,投资人一般会转而选择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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