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分析(一)

 王庆9z4jds1px8 2017-02-05

股权转让是市场环境中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近年来,股权转让的目的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如资金套现、借壳上市、资产重组等。其实,不管转让主体的目的如何,在实践中大多涉及股权转让主体变更的行为,都会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小编特意梳理了现行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法规,并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如下探讨:

 

小编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合同条款语言陈述的问题。我国汉语博大精深,同样的语意可通过不同的形式予以陈述。但在税法上,因语言陈述的形式不同极有可能会造成两者的税负出现本质性的差异。下面小编小举两例予以说明:


(一)表述A(丙企业借款于乙企业用于归还其欠甲企业的借款)与表述B(丙企业帮/代/替乙企业归还其欠甲企业的借款)的税负差异

 

案例一:丙企业拟收购乙企业51%股权,双方协议按净资产1.6亿元的二分之一即8000万元作为收购价,但乙企业尚欠其股东甲企业借款5000万元,现三方就5000万元借款的偿还问题进行协商,并准备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注:为方便表述,股权成本按0计算)

 

约定方式Ⅰ(表述B):丙企业帮乙企业归还其欠甲企业的借款5000万元,并在收购价款中进行相应抵减。

税负分析:

① 乙企业股东获得收购价款3000万(8000万-5000万)根据其股东性质(企业股东或个人股东)在扣除有关成本和费用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② 企业因丙企业帮其归还了欠甲企业的借款5000万,乙企业豁免了5000万债务,在税法上认为乙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5000万的捐赠收入用于偿还欠甲企业的借款5000万。对于乙企业的前述5000万捐赠收入,在税法上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乙丙企业之间的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则乙企业对于此部分捐赠收入不能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

③ 前述5000万元捐赠收入导致乙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为2.1亿元(1.6亿+0.5亿),因而乙企业股东获得的收购款按净资产二分之一计算应变为1.05亿,但约定的收购价款为8000万元,实际交易价为3000万(8000万-5000万)。此时,在税法上会认为股权转让价款偏低,应按1.05亿股权转让款进行核定,再按扣除有关成本及费用后的所得征税;

④ 综上,因前述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税负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核定征收部分(1.05亿元)根据乙企业股东性质在扣除有关成本及费用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第二,视为捐赠收入部分(5000万元)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约定方式Ⅱ(表述A):丙企业借款于乙企业归还其欠甲企业的借款5000万元,并在收购价款中进行相应抵减。

税负分析:

① 企业股东获得收购价款3000万(8000万-5000万)根据其股东性质(企业股东或个人股东)在扣除成本和有关费用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②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借款5000万属于其负债,依法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综上,因前述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税收仅为乙企业股东获得股权收购款所需缴纳的税收。

 

注:本案例仅供分析因语言陈述形式不同而导致的税负差异,案例中丙企业不直接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于乙企业,一是交易谈判结果;二是担心乙企业不及时偿还甲企业借款,影响其收购后的经营活动。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丙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明确丙企业先行支付5000万股权转让款,待乙企业偿还甲企业借款后,凭甲企业出具的有关凭证再行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二)表述C:债权和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为防止被收购方不如实披露债权和债务(尤其是债务),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收购方往往会要求增加如下兜底条款,即约定“对于被收购方未披露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有些收购者出于谨慎考虑,甚至约定“对于被收购方未披露的债权和债务都由原股东承担”。从法律层面看,前述约定其实并无不当之处。但是,从税法层面看,前述约定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税务成本。

 

案例一:(债权单存)

乙公司为甲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0万。现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按净资产2000万元作价收购乙公司。后发现乙公司有债权500万未进行如实披露。

 

若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公司(被收购方)被收购前未披露的债权由原股东承担”,则可能涉及以下税收问题:①甲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款(2000万-1000万)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②甲公司额外获得了500万的债权权利,因此,在税法上此部分后续收入应与前述①中的股权转让收入合并核定即按(2000万-1000万+5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债务单存)

乙公司为甲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0万。现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按净资产2000万元作价收购乙公司。后发现乙公司有债务500万未进行如实披露。

 

若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公司(被收购方)被收购前未披露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则可能涉及以下税收问题:①甲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款(2000万-1000万)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②乙公司豁免了500万的债务,相当于其对外获得了一笔无偿捐赠,500万须依法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时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同时,前述500万债务的豁免将导致乙公司的债务减少500万,即净资产增加500万,最终变为2500万;③因豁免债务视为的500万收入应并入净资产核定按(2500万-10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债权和债务并存)→按前述案例一与案例二综合分析即可,此处不再举例说明。

 

不少人可能会建议,可以不按净资产额进行收购,双方在考虑已披露债权和债务的情形下,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对于未披露的债权和债务(实践中,基本为债务)再设定前述兜底条款,以通过协议方式降低收购总价款的形式降低税负成本。小编认为,前述建议确实不错,但是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一是,需考虑降低收购价格对于被收购方而言是否可以接受;二是,需特别考虑对于部分可能无法收回的债权,收购方极有可能不愿承继此部分债权;三是,双方协议的收购价是否合理与公允,关键是税务机关是否予以认可,否则将面临被核定征收的风险。

 

小编认为,合同条款的设计与陈述不应仅考虑法律问题,还应从税法层面进行相应的剖析。一个成功的交易模式应是在合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使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实现双赢。

 

 

下期文章预告:《“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分析(二)》,敬请期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