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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自然人税收征管

 昵称38501111 2017-02-16
编者按: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重心从营业税为主转移到财产税、行为税、个人所得税上,由主要面向企业法人转向自然人。税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自然人税征管问题研究,是经济发展、财税改革、地方收入、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陆续推出与自然人税收管理问题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税制设计与自然人税收征管协调

良好税制设计应考虑税收征管的有效程度,充分权衡自然人的税负感受和社会接受程度。

税制设计应考虑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脱离征管实际的所谓理想税制,只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必要的挑战。屠宰税就是前车之鉴。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接受与否,直接决定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绩效。税收制度设计中需要考虑到纳税人独立主体利益的形成。对自然人课税的不同方式,给自然人带来的税收痛感是有差别的。明显地,代扣代缴的税收给自然人带来的痛感可能要轻于让自然人直接支付税收。

税制设计必须围绕自然人的税负感受进行。税制设计中必须考虑到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在不同时期,社会各界对公平的理解是有差异的。税制设计中必须结合当时社会所接受的公平观进行。直接税自身能否公平征收也是一个问题。如果自然人感受到税收征管中的不公平,那么这样的税制就很难得到纳税人的配合,税制也不太容易得到纳税人的遵从。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的建立,都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最大程度上体现民意。误会和分歧可能在立法中消除,不同的看法可能在立法中得到理解。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直接税制完善最有效的做法。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让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制度设计最广泛地反映公共政策目标的要求,这一过程可能耗时较多,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磨刀不误砍柴工。面对自然人的税制设计,本来就很复杂,切忌匆忙赶路,结果事倍功半,甚至导致改革半途而废。

组织再造是做好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重要保障。税务机关基本上因应法人征税需要而设。内设机构更多考虑的是法人课税。要做好自然人税收征管,就必须优化机构设置。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需要有充分的征管力量。自然人和法人税收征管有相通之处,税收征管中的许多信息是可以共享的,征管中是可以相互协作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在现实中绝大部分就是在对机构课税的同时进行的。这种做法同样需要得到坚持。当然,自然人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是面向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难题。为此,要加强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合作,取得更充分的家庭信息;与中央银行合作,取得更充分的个人收入信息,以更好地保证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公平。

作者: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



从现代税收五重属性
看自然人征管体系构建

应立足税收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技术属性,构建切合时代发展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升和市场经济中个人主体地位的凸显,自然人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应站在更高、更宽广的视角认识现代税收属性,推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从税收政治属性看,自然人税收管理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在治理的视角下,税收政策制定要在国家意志和民意之间保持平衡,税收收入实现要在管理和服务之间取得平衡,税收征管过程要在纳税人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相对于法人税收而言,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自然人税收更强调征税的合理性和合意性,更强调征税程序正义,更强调柔性执法,更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与平衡过程,构成了税收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突出了税收治理的重要性,增强政府对自然人这一基础社会单元的行为轨迹和心理特征的把控,客观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从税收法律属性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和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是政府行使征税权力和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同样也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征管程序法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划出征税权边界,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对自然人税收管理而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相关财产税制度的立法以及补足自然人管理短板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程序的立法,是必须的制度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从税收社会属性看,建立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基础上的社会共治和失信惩戒机制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关键

从“税负痛苦指数”到“月饼税”、“馒头税”和“富人税”,税收表现出越来越显著的社会属性和眼球效应。纳税意识是税收共治的社会心理基础。税收共治需要凝聚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以此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舆论氛围,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对自然人税收管理而言,依托任职受雇法人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源泉扣缴制度是世界通用也是经我国税收实践充分检验的有效手段,继承并进一步发挥代扣代缴制度的优越性,同样属于税收共治的范畴。纳税意识培养需要一个过程,而失信惩戒机制是一个强有力的外在制约。特别是对高收入、高净值的自然人而言,将税收信用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税收失信与纳税人贷款、投资、购房、教育、出国等社会行为的关联性,是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的根本之途。

四、从税收经济属性看,自然人税收管理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收入的比重进而提高税制整体的公平性

筹集财政收入永远是税收的首要经济属性。通常认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利于调节分配,偏重公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利于筹集收入,追求效率。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是自然人税收体系的两大主体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范畴。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提高税制整体的公平性。

五、从税收技术属性看,自然人税收管理需要插上“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翅膀迎风飞翔

税收是一门雁过拔毛的艺术,也是一门需要精密计算的技术。以“大物云移”为技术表征的“互联网+”国家战略的推进和社会大数据共享方案的实施,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先进的技术基础。“互联网+”的核心是数据化,首先是搭建自然人大数据平台,旨在实现自然人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国境互联互通。其次,建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旨在充分整合离线和在线、虚拟和实体税务资源。

作者: 王海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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