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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社稷之礼再探(上)

 無情360 2017-02-19

|任文彪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中国钱币博物馆工作人员;

原文载《史学月刊》2016年第1期,注释从略。


专题研究

 

金代社稷之礼再探


任文彪

 

社稷在古代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故历代王朝多自开国之初就建坛崇祀。在国家祭祀体系中,社稷的重要性仅次于天地,而与宗庙不相上下,常常并称为宗社或庙社。此外,社稷又为天下通祀,除国家社稷也即太社、太稷之外,下至州县、乡里也莫不崇祀。故社稷祭祀在中国古代实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非寻常祭祀可比。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开国以后逐渐仿效中原王朝的传统建立起各项国家制度,社稷礼也是其中之,但举行的过程却充满了曲折,《金史》的相关记载又语焉不详,需要认真加以考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十分薄弱,只有徐洁《金代社稷祭礼考述》一文(以下简称“徐文”做过专门探讨。此文大体论述了金代社稷祭礼的发展过程、祭祀仪节及意义,但所论仅限于国家层面,且其中的一些观点值得商榷。有鉴于此,本文首先针对金代国家社稷礼的些关键性问题提出新的看法,以探明其发展脉络。其次,州县与民间祭祀社稷的情况也是全面考察金代社稷礼的重要层面,而已有研究皆未涉及,本文勾稽《永乐大典》和方志文献等稀见史料,力图展示其基本面貌。

 

☆☆ 一  关于金代国家社稷礼的几个问题 ☆☆ 

 

金代自熙宗朝开始讲求社稷之礼,至世宗、章宗朝始修举完备。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社稷坛的建设,二是常祀之礼的举行,三是祭祀社稷的日期。本部分即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熙宗、海陵、世宗三朝都曾建设社稷坛,《金史》中与此相关的记载主要有三条。第一条在《熙宗纪》中,说皇统三年1143年)五月,“初立太庙、社稷”第二条见于《海陵纪》,说贞元元年1153年)闰十二月,“定社稷制度”第三条则在《礼志》中,称:贞元元年闰十二月,有司奏建社稷坛于上京。大定七年七月,又奏建坛于中都。”这些记载既不完善,还存在有问题。正如前贤所指出的,熙宗皇统三年始于上京建社稷,则海陵贞元元年所建当在中都燕京,那么《礼志》所谓“建社稷坛于上京”者则有误。而且,熙宗与海陵时代所建社稷坛是否完工,《金史》中没有明确记载,现存史料中也找不到熙宗与海陵举行过社稷祭礼的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史籍中有熙宗朝曾在举行大礼前祭告社稷的记载,如皇统元年于燕京受尊号,遣完颜奭“告天地、社稷”二年,于皇子济安剪后,在上京遣“都点检常胜奏告天地、社稷”。然此时尚在皇统三年五月初修社稷坛之前,只能是“设位而祭”。海陵天德二年1150年),则据《五礼精义》“社稷,地祇之属,不必皆告”的说法,直接省去了大礼之前奏告社稷一节。徐文据《大金国志》大定二年1162年)正月世宗“入都于燕,告祠天地社稷”的记载,认为海陵时已建成社稷坛。但《大金国志》出自元代书贾之手,所载多宋人传闻之词,往往不可信据。而且《金史》明言,世宗于大定元年十二月至中都,到达次“谒太祖庙”,并未祭告天地社稷,并且大定七年1167年)以前世宗举行其他大礼时也不曾祭告社稷。因此,《大金国志》之言似不足信。

金代社稷坛之建成、社稷礼之举行,有明确史料可稽者,始于大定七年秋季。前引《金史·礼志》中有言,是年七月“奏建坛于中都”。闰七月,又曾讨论祭社稷日遇雨如何行礼,八月就举行了首次社稷祭祀,并确立为国家常祀,每年春、秋二仲月行礼。这在《金史》中虽无明确记载,但从《大金集礼》所录祝文可以推知。《大金集礼·沿祀杂录》记载了海陵和世宗时代各种祭祀所用的祝文,其中就包括社稷祝文,且标明以“大定七年仲秋为始”,可知此年仲秋八月为祭祀社稷之始,而社稷坛自然在此之前已建设完毕。既称“为始”,则祝文之使用不限于本次祭祀,而是已经拟为定本,为以后祭祀所沿用。其中太社、太稷祝文均称“谨因仲秋/仲春,式荐明祀”,两配位后土勾龙氏、后稷弃的祝文则称“爰兹仲秋/仲春吉日”,故知祭祀时间在每年的仲春二月和仲秋八月。常祀为有司行事,太社、太稷的祝版由皇帝御署,故祝文称“嗣天子御署谨遣摄太尉具衔位臣某”,两配位祝版则不需御署,故称“尊号皇帝谨遣摄太尉具衔位臣某”。在此之后,还曾多次讨论过与祭礼相关的事项,如大定九年二月讨论祭社稷日是否免朝、十年二月讨论祭社稷祝版是否当御署等等,但这都是一些具体细节,主要的制度当在七年秋季就已确定。

世宗时代社稷之礼已经举行,然《金史·章宗纪》中却言,明昌四年1193年)二月“始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祭社稷”。这条史料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如徐文即据此推论,金代自明昌四年始定社稷为常祀,而之前的社稷祭祀活动几乎都是非常祀,是遇到国家大事或灾情异兆时所行的奏告之礼。徐文此说显然不能成立。前已有述,金代社稷自大定七年定为常祀,绝不止是祭告之礼,如大定九年二月、十年二月皆曾祭祀社稷,而当时并无大事或者灾祥,很明显就是常祀。

那么,《金史·章宗纪》的这条记载又该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明昌四年的新制并非定社稷为常祀之始,而是将祭社稷的日期固定在了春、秋二仲月的上戊日,而大定时祭社稷虽然也在二月和八月,但具体在哪一天并不确定。下面这条材料就很能说明问题。大定十四年1174年)四月,有地方官府请求明确国家大祭祀及致斋的日期,以便当日不决死刑。礼官检讨称:看详除或遇郊坛亲祠,自有预先降诏颁下日月外,其余宗庙、社稷、时享止是预前日近择日,其远路州府开报不及。”当时除了郊坛亲祠(实指大定十年南郊曾预先将祭祀期诏告天下外,其他大礼如宗庙时享、社稷时祭都是在临近事前不久始择定日期,来不及报知远方州府。由此可见,大定年间祭社稷的日期并不固定,而明昌四年的新制改变了这种状况,将祭祀日期固定在了二月和八月的上戊日。

由不定日到定日,这一变化与中国礼制史上社稷祭祀日期的演变趋势相一致。根据《通典》记载,东汉每年二月、八月祭社稷,至北魏进一步明确在二月和八月的戊日,隋及唐初皆承之,但具体是在上戊、中戊还是下戊,则需要通过预先卜日来决定,如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年)二月祭社稷用的就是中戊,到玄宗朝编定《大唐开元礼》时则已固定在上戊日。可见在礼制史上,祭社稷的日期经历了由不定日到定日的发展过程。金朝在大定七年确立社稷制度时,并未沿袭唐玄宗以来用上戊日的传统,那么是否用戊日呢?现存史料中没有明确记载,但有线索表明很可能如此。大定九年1169年)二月礼官讨论祭社稷日是否免朝时,曾称:今月一日春祭太社稷行礼日,有蒙免朝。是年正月戊午朔,三月丁巳朔,即此可推知,二月一日的干支应是戊子或丁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称是年二月戊子朔,若其说不误,则此年春祭社稷用的就是二月的戊日。再结合历代礼制似可推论,大定时祭社稷虽无定日,但很可能也是用二月和八月的戊日,至明昌四年始采用唐玄宗朝以来的制度,固定在了上戊日。

金代自大定七年以后,社稷之祀始终奉行不。明昌五年1194年)礼官称,“我国家自祖庙褅袷五享外,惟社稷、岳镇海渎定为常祀”,就说明了社稷作为常祀的稳定性。宣宗时迫于蒙古的压力,迁都汴京,国势衰弱,但贞祐四年1216年)二月,即命礼部尚书张行信提控修奉社稷;十月,又命张行信摄太尉奉安社稷,唯礼乐咸其数。这既说明南迁君臣仍着意讲求其礼,又体现出由国事紧张而导致的权变。总体来说,社稷作为常祀之礼,其地位与实施情况是相当稳定的。

 

☆☆ 二  金代州县社稷之礼——以《太常集礼》所见资料为中心 ☆☆ 

 

关于金代州县社稷之礼,《金史》中的记载寥寥无几。《金史·章宗纪》载,明昌二年五月,“诏诸郡邑文宣王庙、风雨师、社稷神坛隳废者,复之”。州县社稷祭礼之不修,自北宋已然,金代前期想必亦如此。章宗锐意于礼制,始诏州县修复社稷神坛,其祭礼之举行当亦在此前后。至于坛之制、行礼仪节,《金史·礼志》中仅有如下记载:“其州郡祭享,一遵唐、宋旧仪。”仅凭这样含混笼统的描述,显然无法了解金代州县社稷礼的具体面貌。幸运的是,《永乐大典》卷二〇四二四“稷”字目下所引元代《太常集礼》中尚保存了有关金代州郡社稷祭礼的详细资料。然而,这一珍贵史料迄今尚未引起金代礼制研究者的注意。《太常集礼》全名《大元太常集礼稿》,共51卷,为李好文、孛术鲁翀等所撰,成书于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载录了文宗以前的礼乐制度沿革情况。据此书记载,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十一月,由于华州知州奏请订正州郡社稷之礼,太常寺博士厅遂检讨典故拟定进呈,其依据的主要是“《集礼》”。有学者指出,这里的《集礼》只能是《大金集礼》。这一结论有待进一步深化,元贞时所引《集礼》固为金代典籍,但《大金集礼》所载内容止于大定末年,而金代修举州县社稷礼始于章宗明昌年间,其制度不当载于《集礼》。据孔元措《孔氏祖庭广记》记载,金代除《集礼》外,尚编有《续集礼》,其书虽不传,但所载当为章宗以后的礼制无疑。元贞时礼官所据当为《续集礼》,故其内容于今本《大金集礼》无考。

《太常集礼》保存的资料为深入考察金代州郡社稷祭礼,特别是与唐、宋之制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关键的线索。《金史·礼志》谓金代州郡祭礼“遵唐、宋旧仪”,但唐、宋之制原本不尽相同,金代制度到底承唐还是承宋,有无自身特色,若没有《太常集礼》的资料,实无从考察。今以《大唐开元礼·诸州祭社稷》作为唐制的代表,《政和五礼新仪·州县祭社稷仪》作为宋制的代表,将金制与二者进行比较,择其差异明显且较具代表性的条目列表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金制与唐、宋之制皆有同有异。在列出的十五个条目中,坛制、祭祀日期、望瘗位、每位祭器之数、神位席、八笾之实、初献奠币、初献饮福受胙、亚献饮福、撤豆时间、祝版处理等十项与唐制相同;瘗坎一项与宋制相同;斋戒、三献之位、烹牲时间三项则与唐、宋之制皆不同。

祭祀日期一项,需要稍作分析。《大唐开元礼》对地方政府祭社稷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从后土勾龙氏祝文“爰以仲春仲秋,厥日惟戊”句知,是用二月和八月的戊日。同为唐玄宗敕撰的《唐六典》则称:凡州、县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仲春上戊,州、县官亲祭;仲秋上戊亦如之。”以两书相互印证,可知玄宗时地方政府以二月和八月的上戊日祭社稷。宋制与唐制不同,《政和五礼新仪》规定地方政府祭社稷用春社日和秋社日。春、秋社日是根据立春、立秋的时间决定的,虽然也用戊日,但不一定在二月和八月的上戊。宋代以立春、立秋后的第五个戊日为社,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二月十六日戊寅社,淳化四年993年)二月二十日戊寅社,均在中戊,而“绍兴癸亥三月日社,绍兴丙寅正月二十八日社”,已经不在二月。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祭社稷的日期便不能固定,必须随社日的变化而变化。金制固定在二月和八月的上戊日,与唐制相同,也与明昌四年所定朝廷祭社稷日相同。

《金史·礼志》关于金代州郡社稷之礼“一遵唐、宋旧仪”的概括是不准确的,金制也有与唐、宋之制皆不相同的地方。如斋戒,唐制依人员身份分为三等,刺史散斋于别寝二日,致斋于厅事一日;亚献以下与祭之官则散斋于正寝二日,致斋于坛所一日;从祭之官则清斋于公馆一日。宋制所有行事执事官员都散斋于正寝二日,致斋于祠所斋舍一日,与唐制亚献以下与祭之官相同。金制消弭了初献与亚、终献以下与祭之官斋戒的差异,这点则与宋制相同,但其斋戒场所则与唐制初献刺史相同,而且从祭之官仍致斋于公馆一日。又如三献之位,唐制初献与亚、终献设位不在一处,宋、金之制都消除了初献与亚、终献的不同,但金制设位却与唐制初献设位之处相同。再如烹牲时间,唐制在祭祀当日未明之时,宋制在前一日未后一刻,金制也在祭前一日,但在未正三刻。从这三项来看,相对于唐制而言,金制与宋制的发展方向是相同的,在一些环节消除初献与亚、终献的差异,将烹牲期提前一天,都使得行礼仪节趋于简化易行。但宋制在另一些方面,如尊罍的设置上较唐制大为丰富,金代则仍袭唐制。

综合来看,金制对于唐、宋之制皆有所继承,但与唐制的共同点更多一些,从最基本的坛制大小、祭祀日期、祭器数量一直到行礼仪节,都与唐制更为相近。实际上,金代州郡社稷礼的文字叙次也与唐制十分相近,应该是以《大唐开元礼·诸州祭社稷》为蓝本而拟定的。金制与宋制完全相同的,则只有瘗坎位置一项。其他如斋戒、三献之位、烹牲时间三项,其改革趋势虽与宋制相近,但具体细节又具金代独有的特色。可以说,金制是以唐制为基础,吸收少量宋制,又结合实际情况损益而成的。

需要说明的是,元代《太常集礼》所引述者只是金代州郡祭社稷的制度,而不包括县级祭社稷。但明昌二年章宗诏“诸郡邑”修复社稷坛,应该是对州、县两级政府而言的。唐宋之制,州与县祭社稷的制度基本相同,《大唐开元礼》虽然分列《诸州祭社稷》和《诸县祭社稷》,但二者除了行事官员职位不同外,实无多大差别,故《通典·开元礼纂类》即将二者并为《政和五礼新仪》也直接合并为《州县祭社稷仪》,其中不再出现官员职位,而径以初献、亚献等代之。依此推论,金代州、县之制也应相去不远,根据州制来推论县制的情况,即使不中,亦当不远矣。未完待续

文中所注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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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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