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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三世》抄袭《桃花债》事件剖析

 卢山人 2017-02-20

作者按:

2017年2月15日上午,《锦绣未央》涉嫌抄袭案在北京朝阳法庭交换证据,而笔者刚巧读完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原著,才很out地发现《三生三世》也深陷抄袭《桃花债》风波中;


笔者不免生出兴趣又找到《桃花债》,继而收集到相关证据,结合琼瑶诉于正案庄羽诉郭敬明案的,分析如下:



注:本文稍长,

著作权专业人士建议直接看第部分

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围观群众建议直接看第部分,

想写《三生三世》姊妹篇的写手建议直接看第部分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等,而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以有形方式对思想的表达。


举个《甄嬛传》的例子,一个历史学家写了一篇论文,以“故宫十二美人图”为论据论证雍正最爱的女人实际上是年妃(甄嬛传里华妃原型),有作家以此为灵感写了小说《雍正最爱年妃》。


此时,这部小说并不构成对史学家论文的侵权,因为论文提出的论点“雍正最爱的女人是年妃”是一种“思想”,并不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基于此思想进行创作。


但是如果文字表述方面涉嫌一定比例抄袭史学家的论文,属于对表达的侵犯,则受著作权保护。


你说法律怎么这么low为啥不保护思想呢?


试想,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一个作者最先写了神仙和凡人可歌可泣的爱情,那么其他人涉及相关思想均属于侵权,世界上会少多少好作品啊。


而事实上,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会有意无意地沾上前人思想的影子,各种创作也免不了涉及已有情节的排列组合。


若保护思想,则著作权变相等于垄断权,那谁还要去创作呢?文化要如何发展呢?


如果把已有作者和未来作品分为两大阵营,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的最终目的不是奖励已有作者,而是鼓励未来创作,被鼓励的未来作品又成了明日被保护的对象,保护与鼓励之间,本就是对立统一的。

 

是不是同义词替换就可以啦?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在哪里?


按照上文提出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那么对他人创作的作品,只要章章句句进行同义词替换,不就不属于侵权了吗?


从常理上看,这种结论显然难以成立。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思想与表达分界的问题啦。


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较为复杂,文学作品中的表达不仅局限在对白、遣词造句等文字性表述,也包括文字所表达的故事内容,但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等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中特点的表达。这个界限因具体的个案不同而不同。


例如一个小说的情节概括到“以间谍身份打入组织敌人内部”这一标题时,显然属于思想。


如果概括到“先打入内部,再被怀疑,再用同志的死得到敌人信任,获取情报”也属于思想,但对于所包含的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具体细节组成的情节,则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的表达。

 

目前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结论是:如果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如果足够具体,创造出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时,将受到著作权保护。

 

也就是说,被法律保护的表达,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部分。在小说中,“形式”是最浅一层的文字表述形式;“内容”则是由事件顺序、角色关系与发展构成的具体框架。最低级的复制粘贴抄袭是对表达的“形式”的侵犯;而高级的抄袭则是对主要情节框架的变向修改,是对“内容”的侵犯。

 

著作权法上的其他诸多规则:


(1)公有领域的相关素材与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与具体情节构成原创性的表达除外。


(2)混合原则:如果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者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3)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事实、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在后作品描写与前人文章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比如描写外星人,都少不了外星人搭飞船、地球人感到奇怪或恐惧、外星人和地球人成为朋友等场景,这些常见的场景描述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二、《三生三世》与《桃花债》哪里相似?


1.主干情节对比(如果这两部小说都看过的跳过哈):


个别地方有疏漏请各位多多保函啊,理解能力有限,第一次概括剧情,嘿嘿: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主要描述的是白浅(青丘狐狸帝姬)与夜华(父神儿子,天国太子)之间的爱情故事,主线可以表达为:


前世姻缘——女主被封印成为凡人遇见男主——

男主对女主一听钟情,二人相爱——

女二陷害,男主为救女主挖女主双眼,

女主误会——女主生产后跳下诛仙台历情劫飞升上神,喝药忘记男主——

男主女主再次相遇,男主重新追女主——

通过下凡、救人、日常生活等情节女主爱上男主——

女主恢复记忆后怨恨男主,找女二复仇——

男主为救女主死亡——女主伤心颓废——

男主还有元气没死成——男主女主团聚。

 

《桃花债》主线(主要人物均男性):


凡人宋珧以朋友之情照顾下凡的神仙天枢,不小心把天枢与南明之间的重要红线套在自己手上——

凡人宋珧偶然吃仙丹上天成神仙——神仙宋珧爱上神仙衡文——

神仙天枢与神仙南明相爱,为了让天枢与南明之间的线再连在一起,天君使二者下凡“历劫”——

神仙宋珧与衡文下凡行驶任务——宋珧救天枢,衡文救宋珧,狐狸妖怪救衡文——

宋珧与衡文互表爱意——

为了解绳,宋珧和天枢要死一个——

宋珧自残,用一半仙法救天枢,一半仙法帮衡文还狐狸债——

衡文以仙法护住宋珧元神,默默陪伴宋珧从蟑螂、小鸟、乌龟、野猪到人的生生世世——

凡人宋珧不小心又吃了仙丹成为神仙和衡文团聚。


从主干情节对比上: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转变为现代作品更像是男女主角因女二陷害产生误会,跌跌撞撞在一起的故事,完全像一个自己作出来的虐恋,主要矛盾引发点在爱情误会。


《桃花债》主角之间没有因爱情误会分手,更像是男主不小心拿了别人的东西,舍身要把东西还回去,然后女主一直等男主回来。


矛盾引发点在于因凡间友谊套上的命运绳。


抛开耽美不谈,私以为从主线上乍一看两个故事的区别还是很显著的。

 

2.角色的表述名称(注:有些相似之处并非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而在唐七的其他文章中)



这几处相似对比主要是针对名称上的类似。


类似文风、诛仙台、下凡历劫、欠债、东华帝君、毛团等图中涉及的同类用语,通过百度可知,该词语属于公有领域用词,非《桃花债》首创。


同时根据前文所述场景原则,单凭这些证据,上述不足以成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法律上抄袭的论据。


那为啥很多网友说涉及抄袭呢?继续看。

 

3.调色板


关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门事件,最全面直观的分析莫过于网友们总结的彩色调色板了,这个调色板的版本很多,以下是力所能及范围内找到的百度贴吧里较全面的版本。如有疏漏那是小人搜索能力有限不是故意私藏啊:



从11张彩图的对比内容可以发现:

涉及24处相似的地方,包含主角特点、行为、细节等多方面内容。


归类如下:


女主(小攻)行为:

9处(年少不思进取、被情人伤过、被要求棒打鸳鸯、自觉造孽、凡间看春宫图、凡间论道、云雨一感觉、云雨二感觉、感慨相爱债难分清)


男主(小受)行为:

3处(有秘书找批文、怕麻烦走后门、舍命救男配)


其他情节与细节方面:12处

首先从女主的角度看,两人性格特点均幽默滑稽有自嘲精神。


上述9处类似的地方除了加粗的3处均可能属于一个神仙容易出现的行为。


但《三生三世》的女主是青丘帝姬,八荒四海第一美女姑姑,打过鬼君、拼命护师、嫉恶如仇,一系列剧情与其帝姬身份关系很大。


《桃花债》小攻为凡人吃仙丹成为神仙,优哉游哉,具有献身精神,一系列剧情与其凡人时期的行为关系慎密。


综合种种相同与不同,很难将女主与小攻混淆。


再从男主角度看,《三生三世》的男主为父神儿子,天族太子,神童,成长枯燥,法力无边,内向隐忍活得特别累,一系列剧情的发展与其太子身份关系很大。


《桃花债》中的衡文则是司掌文宗的神仙,为人风清如水,淡泊宁静。且不论批文、怕麻烦、舍己救人这是不是一个主角神仙常见的特点,综合其他文字描写,不相似大于相似处。


就像《泡沫之夏》的欧辰和《流星花园》的道明寺,都高、富、帅、有钱、霸道、专一还都在台湾,类似的主角实在太多了,我们不能说欧辰是抄的道明寺啊。


最后看12处一般情节与细节,这个问题就转化成这些雷同够不够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

 


三、《三生三世》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表达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部分。


形式是最显而易见,我们首先需要判断雷同处是否存在明显的类复制粘贴行为,这种情况在上文的调色板中并不明显。

所以,本案应着重分析雷同点是否构成了表达内容。

 

分析之前,我们来看一看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


“在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成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组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或者这种相似在权利作品中达到一定比列,即使在被诉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能使观众感知来自特定作品时,也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判于正败诉。

 

再看“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组合”在该案中的体现,举几个琼瑶在公开信中指出的例子:


(1)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的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主人公的出身背景、三人之间发展的主从关系完全一致。

(2)支线一将军府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除姓名改变外,人物关系也与《梅花烙》一致。

(3)主情节的感情线完全抄袭《梅花烙》三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子:《宫锁连城》女二与男一未圆房,男一与女一私会,女二污蔑女一为妖怪,之后种种虐待,找巫师做法等多处情节抄袭《梅花烙》。然后于正怎么辩解的就不说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也保护表达所涉及的内容,但是以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组合为保护对象的。


在“庄羽诉郭敬明”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


“单纯的人物特征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以及语句赋予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此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地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


因此,作出推断:


若非有机组合,单单人物相似、或不在一个结构中的描述相似,除非文字表述相同(直接抄袭),否则著作权是不保护的。


您看,认定宫3抄袭梅花烙的依据也不单纯是哪个主角一样、哪个桥段一样,而是人物与脉络的结合形成的框框罢。


那我们来看看上述调色板能不能形成这样的组合。


选取10处相似度较大的情节作以对比,其中序号2综合了6处帮人下凡渡劫的雷同点,故以5项为例作以说明:


通过对上述5个例子的分析,可以发现:


从个体角度看,单个雷同点从表达形式上看,暂不存在复制粘贴等低级抄袭行为,亦多属于常见情节,根据场景原则,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从整体角度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的雷同点,在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方面综合考量,具有显著性差异。其他的雷同点也可以从这些角度做对比,即使有网友对雷同点的算法有异议,认为多于12处,但不影响分析思路。


总体来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暂未达到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标准。

 

我胡乱判断,在愈吵愈裂的抄袭门面前,大风始终未拿起法律武器,可能也是事先评估过结果的。


这和维权成本高低无关,若能赢,也至少好几百万呢(于正宫3那案子就赔了琼瑶500万,更何况这个电视剧和电影比那个还火嘿嘿。)


PS: 法律虽然不保护同性婚姻但是也不禁止啊,耽美作品里没有禁止性违法内容,著作权法也同样会保护哒,有些网友说耽美作品不受保护所以才有很多人大肆抄袭,这种说法好像是有待商榷哒。

 

写在后面的话


看评论很多网友吐槽,法律规定怎么这么不完善啊...

可是你试想有一天你写了一个仙侠故事,

诶?

你这里的神仙怎么和凤九一样有胎记呀,

你那个神仙历劫咋也是被雷劈啊,

你这个女主被人陷害和素素被素锦陷害好像似啊,

男主怎么一样因为救人而死呢?


然后别人指着你鼻子喊你这死人品,你哭不哭?

哭也没用,只要你的文章发表在后,你都没有办法证明你没抄!


所以,法律如果将这些都认定为侵权,是的,高级抄袭者用的洗稿(打散情节)等手段都逃不了法眼~


但问题是这会不会也是许多原创者的灭顶之灾呢?


法律介入的限度,当真不是越深入越好,它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对各方势力的平衡。


诚然,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只能得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不构成著作权法上侵权的结论,作者是否存在打散情节重新组合的高级抄袭行为我们不得而知,唐七也没有办法证明她没抄。


但是通过结果,我们只能说作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可能有高级抄袭的行为,但是“可能”一词本身也意味着另一层面——她亦可能没有抄袭行为,毕竟我们见过的、经历的事、读过的书,潜移默化地植入我们的身体,写着写着可能就从脑子里出来了。将通过结果回溯得出的可能性,直接表示为XX就是抄袭,这恐怕在逻辑上不能行得通。

 

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从原则上明确了版权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并未细化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标准。


我们期待能从今后愈来愈多的网络文学侵权纠纷判决中,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来源:天津法律人林双赐稿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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