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交易实现营利,交易是实现公司目的的最重要方式。交易的完成往往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公司开展经营的重要内容。 在交易中,为创设、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双方或几方签订合同以实现权利义务的约定,完成对于交易标的的转移及支付相应的对价。作为民、商事合同,其订立的前提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主、自愿,不受强迫或非法干预。同时,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一、合同的订立 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及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合同订立时,应注意以下要件: 1.缔约资格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依法具备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力和缔约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该规定即是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作出的限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不同的合同,其缔约资格也有所差异,例如,一般情况下对于交易问题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律规定对于价值较小的即时交易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缔约成立并合法有效;而对于特殊交易标的的资格,则有特定资质的当事人或者授权代表人依法缔约方为有效,例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由具备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定程序参加投标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 2.缔约方式 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也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只由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Offer),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一般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到达承诺人,要约通知到达承诺人即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2)承诺(Acceptance),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均可构成明示的承诺;默示的承诺,指依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其受要约承诺并依要约履行一定义务的行为。针对要约未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使承诺归于消灭。 二、合同成立(Contract Establishment)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标志着合同产生和存在。 1.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登记的;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承诺生效的地点。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时间 要式合同的成立的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的时间;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要约人指定特定的电子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三、合同的效力(Effect of contract)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它不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依法律规定确定合同为有效或无效。 1.合同有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还对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依合同法规定,基于下列原因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是有一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一年之内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可以通过补正、自由确认、自由履行等方式消灭可撤销事由。 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两者往往同时发生,关系密切,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未无效合同,不合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又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四、合同的内容(Contents of contract)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外,绝大多数合同内容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以下必备条款,以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当事人,使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 2.标的。即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财物、劳务、工作成果、知识产权。 3.数量。即指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大小。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数量计量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4.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是标的内在因素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一般用于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用于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即指当事人全面履行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即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法律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指有关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适用、检验或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如仲裁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等,是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总之,合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是合同行为的主要程序,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注公众号:公司律师之友(yrwlstd) 咨询服务拨打:021-58879631-2009 联系律师请拨打:18502127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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