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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

 huadong3368 2017-02-27
导言
2013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持有同业存单和发行同业存单业务也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同业业务收入的必要途径。本文分析同业存单的属性,并总结同业存单在1104报表体系中该如何填报。

同业存单

1
基本概念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2
发行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不难理解,笔记19篇《金融机构分类》就讲述了金融机构的分类,按照现在的口径划分,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办法》还规定能够发行同业存单的机构还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是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
交易对手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4
发行渠道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5
利率期限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6
会计核算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负债端有“存单发行”指标(子项包括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资产端有“存单投资”指标。

产品属性

其一
具有交易属性
同业存单被明确为货币市场工具,可以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其二
具备投资价值
同业存单无论是1年期以内(含)固定利率还是1年期以上浮动利率,都表明其具备一定的收益率,因此持有同业存单相当于一项有利息收入的投资,应计入生息资产,发行同业存单相当于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应计入付息负债。

其三
不等同于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金额和期限由双方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前支取。而同业存单有确定的期限,该工具的性质决定发行人只有到期后才会偿付本金,具有一定的债券属性。

其四
不等同于债券
政策性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可转债、次级债扩大负债范围,这些债券具有明显的债项属性。发行机构虽然将同业存单列入负债,但因具有一定的存款属性,不能当作债券填报。

报表填报
同业存单上述属性决定该金融产品独特的报表填报方式,笔者整理如下: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持有方(购买方、投资方)填入[23. 其他资产]及其子项[23.4投资同业存单];发行方填入[47. 其他负债]及其子项[47.2发行同业存单]。

《G14_II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中,持有方填入N列[同业投资],N列子项[其中:投资同业发行的债]不填报数据。

《G18债券发行及持有情况表》中,不填报发行同业存单数据。

《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中,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1.8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资产];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中,持有的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存单计入[1.9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发行的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存单计入[2.7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中,发行同业存单不填报。

《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不填报持有同业存单数据。

《G25_I流动性覆盖率表》中,发行的30天内到期或提前可支取的同业存单计入[2.1.2.5未包含在以上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分类的其他类别];持有的30天内到期的同业存单计入[2.2.2.6.3金融机构—其他借款和现金流入]。

《G25_II净稳定资金比例表》中,发行的同业存单按剩余期限计入[6.2来自金融机构的融资——非业务关系存款及其他无担保借款]中,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9.不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的证券及其他期限小于1年的无担保工具]中。

《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由于报表未更新增加相应会计科目,放哪里都不合适,笔者建议根据同业存单交易属性,持有的同业存单可暂填入[1.11交易性金融资产];发行的同业存单可暂填入[2.21交易性金融负债],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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