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甚至比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更大,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加重要。但是随着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乱象需要梳理梳理了。而这些情况,之前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农民的宅基地很可能被收回。 第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的,宅基地会被收回。 而且这个时候,村集体收回多余宅基地有权不予补偿。一宅之外的多余的宅基地也是不能够确权的。其实要想确权也是可以,只要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之后,多余的宅基地也能确权了。具体参考小编文章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要想确权只能分户,该如何分户? 第二,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村集体可以无偿收回。 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宅基地只能用来建房自住,有的人却将宅基地用作商业用房,例如建厂、修建商铺的,村集体成员就享有合法的收回宅基地的权利。 第三,宅基地长时间闲置不用的,村集体可收回。 根据相关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即这些情况下,村集体收回农民的宅基地是合法的。 第四,农村子女户口已经迁出去,继承的父母房屋,房屋自然消亡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这种情况在农村很常见,子女因为上学或者工作,将户口迁出去,转为非农户口。现在农村只有父母,父母辛辛苦苦盖得房屋子女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子女已经丧失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导致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无法继承。因此子女继承了房屋之后,不允许加盖、翻新。只有等到房屋自然消亡之后,村集体就可以合法收回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