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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绩效评估vs.客观绩效评估

 老河鱼的记忆 2017-03-01

今天接着分享聂辉华老师在《跟西游记学创业》一书的精彩论述。主要是比较主观绩效评估(SPE)和客观绩效评估(OPE)。以下为书摘。

主观绩效评价虽然是对一些关键指标进行主观评价,但评价手段也可以量化。SPE和OPE的差别不在于评价手段,而在于评价内容。例如,流行的“360度评价”方法就对某些主观指标采取了量化方式。在发给员工的量表上,可能有这么一道题目:您认为本单位的老板具备亲和力吗?A.非常同意;B.比较同意;C.同意;D.不同意。员工必须从中选择一个选项,然后考核人员会将A~D四个选项转换为对应的分数(这个过程叫编码化),例如A对应于4分,B对应于3分,C对应于2分,D对应于1分,这样才能将所有员工的主观评价进行加总,并且在不同的被评价对象之间进行比较。

1994年,哈佛大学商学院和MIT商学院的著名经济学家Baker等人在世界顶级的《经济学季刊》(QJE)上发表了一篇非常复杂的论文,对上述复杂的问题提供了几条解决思路(Baker et al.,1994)。首先,他们把SPE看作是一种上司(雇主)和下属(雇员)之间长期博弈的隐性契约(implicit contract)。

相反,OPE就是一种即时评价机制,是建立在显性契约(explicit contract)基础之上的。

第一,如果OPE本身是接近完美的,那么就没有必要使用SPE,即管理者应该优先使用客观绩效评价。

所谓“完美”,就是这个指标本身没有太多噪音,或者用统计学语言来说,就是这个变量的标准差很小,波动幅度不大。

第二,短期的雇佣关系主要用OPE,长期的雇佣关系才考虑用 SPE。如果上下级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或者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短暂的,或者说是一次性博弈,那么就只能使用客观绩效评价。

第三,如果主观绩效评价是不完美的,引入一个不完美的客观绩效评价,可以改善评价效果,此时两种考核方法是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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