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符合收回条件,但是还需根据历史、现状等实际情况,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户多处宅基地。基本政策是一户一宅,多出的可以由集体收回,但是需要协商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家在城镇又在村集体违规购买的宅基地。1999年后城镇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同时宅基地只可在村集体内部交易。这类宅基地面临被收回。 超出标准部分。农村宅基地确权只针对合理面积,超出的村集体可协商收回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非法占据耕地的宅基地。没有商量余地,一定会被收回。 城镇户口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仅对地面以上的房屋有继承权,宅基地属于村集体。 荒废已久的宅基地。比如一些农村人全家搬进城市后宅基地被荒废的,村集体可以通过协商补偿收回此宅基地。 政府需要征用的宅基地。需与农户协商进行赔偿后对宅基地实施收回使用。 五保户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应有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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