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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财会大成 2017-03-07

 

·事项名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申请条件: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材料:

(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

(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办理地点及时间:宁波市辖区内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即办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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