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各外贸企业: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32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作了修改,同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我局已对2012年12月1日起使用的新报表部分内容作了填写说明,但目前发现仍有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填表,部分企业出现“一税两用”的违规行为。现再次提醒:
1、“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当月的发生并确认收入的出口销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销售额 “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生产企业为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当月认证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金,不再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而是全额填写在第28栏(原为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该栏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当发现部分货物要用于内销、发生退运转内销或视同内销需要抵扣时:当月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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