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畜禽养殖达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规模,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监管,并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畜禽养殖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规模,但排放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污染物,环保部门是否应当监管? 某县环保局 2017年3月8日 【解答】 是否应当对不达规模但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管,应当看该行为是否属于环保工作的监管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将确定环保工作监管范围的原则归纳为: 一、个人例外原则 个人例外原则,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在生活中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属于环境保护的监管范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个人例外原则”。也即,只有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时,行政机关才应当予以监管;如果个人存在上述行为,则行政机关不予监管。 二、法律规定原则 法律规定原则,是指对于某类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法律均明确规定属于环保工作的监管范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单位和个人均规定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即使个人在生活中实施上述行为,也属于环保工作的监管范围。 三、生产经营原则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法律规定的污染物,则这类行为无疑属于环保工作的监管范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中将违法主体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比如自己在家里烧火做饭,用于满足自身生活需求,虽然造成了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一般不应监管,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下面的方法和原则确定一项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环保工作的监管范围: 对于个人生活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不监管为原则;如果法律对于个人生活中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则依法进行监管;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依照“生产经营原则”确定。也即:如果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则进行监管;否则,就不进行监管。 马倍战律师 刘晓霞律师(电话微信15032613573)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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