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大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按居民生活的地域一般分为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志着居民的购买力,是反映居民收入水平的核心指标,可以用来衡量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制定一些重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该指标是平均数,将居民收入高低差异抽象化,易受极端值影响。为了弥补平均数的缺陷,统计上也公布中位数(将数据排序后,位置最中间的数值)和众位数(在统计分布上具有明显集中趋势点的数值,代表数据的一般水平,简单地说就是一组数据中占比例最多的那个数),同时采用了一些反映收入差距的指标,比如分高中低收入组来描述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争取更加贴近大多数人的实际收入。在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统计公布的可支配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还包括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能把自身单项收入如工资性收入理解为居民的全部收入并用来衡量其收入水平的高低;二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个人感受一般与平均水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差异,个人在进行分析比较时,要与分组、分地区数据进行对比;三是分析比较时要将收入绝对值、名义增长速度和实际增长速度综合起来看,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 2012年国家统计局推行居民收入调查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从2013年起实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城乡居民划分、指标名称、指标口径等均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宗旨是取得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兼顾城乡居民收入分组。即以后调查公布三个常用居民收入指标,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从2014一季度起发布居民收入新口径数据。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抽样调查,由占总人口一定比例的调查户,把家庭日常收支逐笔进行登记,然后经过县、市、省和国家几级审核后,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汇总方式生成。抽样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样本量按满足全国和分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以及主要收入和消费项代表性的原则设计并选取样本。国家统计局使用统一的抽样框,以省为总体,在对县级调查网点代表性进行评估的基本上,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调查户。抽中调查小区五年内保持不变。抽中住宅两年内保持不变,每年轮换一半。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2013年江苏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76元,比上年增长10.3%,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第五位。分城乡看,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585元,比老口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少953元,在全国排第四位。农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521元,比老口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少77元,位列全国第五位。新老口径数据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城乡调查范围划分发生变化。按最近的城市化率水平来进行城乡划分;二是城镇居民收入调查扩大了样本的覆盖范围。由原来仅覆盖主城区扩大到了城乡结合部;三是科学反映了农民工在城乡间的流动情况。把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由农村居民调查范围转入城镇居民调查范围;四是指标口径的变化,尤其是增加了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多年以来,江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两个率先”,坚持富民优先,稳步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城镇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3万元。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与2000年相比,增长3.8倍,年均增长12.8%,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实际年均增长10.4%。从收入构成情况看,一是工资性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1355元,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13.1%,是推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二是经营净收入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新动力。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3565元,20 02年以来年均增长25.3%,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从2002年的3.6%提高到2013年的10.4%。三是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764元,比2002年增长6.7倍,年均增长20.4%。四是转移性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9447元,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11.5%。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居全国第五,排名前四位的分别为上海(43851元)、北京(40321元)、浙江(37851元)和广东(33090元)。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富民优先政策的实施,脱贫攻坚计划的落实,多年以来全省农民增收卓有成效。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0年的3595元增加到2013年的13598元,年均增长10.8%。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8%。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以下的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2011年突破万元大关,达10805元。从收入构成看,一是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13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272元,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12.0%。工资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的46.3%提高到2013年的53.5%。二是家庭经营收入稳定增长。2013年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4521元,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7.5%,是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基础。三是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2013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646元,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22.1%,居各项收入增速之首;人均转移性收入1159元,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19.6%。居民收入差距明显缩小,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39∶1,收入差距是全国最小的省份之一。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位居全国第五,排名前四位依次为上海(19595元)、北京(18337元)、浙江(16106元)和天津(15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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