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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余文唐 2017-03-13
 案情:陆某在许某经营的包子店打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陆某在打工的过程中手不慎被压面机绞伤。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许某及其经营的包子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许某赔偿原告陆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要求许某支付陆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许某辩称,陆某与许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许某个人雇佣陆某,本案立案案由应该是雇员受害,许某经营的包子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包子铺也没有规章制度,工作时间考勤以及对雇工的管理比较松散。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陆某与许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法院释明要求陆某变更诉讼请求,陆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分歧:对于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按照查明的法律关系继续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没有当事人起诉,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应当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做出裁判,不能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就本案而言,被告许某经营的包子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被告包子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释明是法官应尽的义务,如果法官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属于违反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依职权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者就违背了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属于诉讼程序问题,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对此将依法不予采纳,做出程序性处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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