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值守变电所管理标准http://www./bdzl/bdgl/20111029/82255517371764.html
作者:宁安市农电公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9日 我要评论(1)
内容预览
无人值守变电所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安市农电公司无人值守变电所运行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站合一无人值守变电所运行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职责与权限
3.1 生产技术工作部、送变电工区、所站合一供电所对无人值守变电所、变电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实行专业管理。
3.2 送变电工区
3.2.1 无人值守变电所微机保护、远动自动化、通讯系统及交直流电源、蓄电池以外所有设备的检修、大修、更新、改造、扩建、新建工作。
3.2.2 无人值守变电所变电业务、技术学习、培训、辅导及管理工作。
3.2.3 变电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3.2.4 两措计划的制定落实工作。
3.2.5 大修、更改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的制定。
3.2.6 安全管理、两票监督及管理工作。
3.2.7 变电设备、技术资料、设备档案管理及操作票样本制定和修订工作。
3.2.8 现场运行规程的修订及新建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的制定工作。
3.2.9 变电所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工作。
3.3 远动通讯室
3.3.1 无人值守变电所微机保护、远动自动化、通讯系统及交直流电源、蓄电池部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故障检修、业务指导、培训、管理工作负全责。
3.3.2 无人值守变电所管辖设备的检修、大修、更改、扩建、新建工作的计划制定及实施工作。
3.3.3 无人值守变电所管辖设备的两措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3.3.4 无人值守变电所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工作。
3.4 调度室
3.4.1 无人值守变电所的运行监视、指挥调度、业务培训、事故处理负全责。
3.4.2 无人值守变电所正常方式下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开关的单一操作(接地选线,限电、开关跳闸后试送等),也可下令供电所值班人员进行上述操作。
3.4.3 无人值守变电所的抄表、核算记录工作。
3.5 所站合一供电所所长
3.5.1.1 所站合一供电所所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所的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在负责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并对领导负责。
3.5.1.2 领导全所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所管辖变电所的安全、经济运行。
3.5.1.3 领导全所人员完成现场培训计划,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全所人员技术素质。
3.5.1.4 领导全所人员搞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搞好团结、遵纪守法。
3.5.1.5 负责大型停送电等复杂操作的组织落实及准备工作,并到现场亲自监督,确保操
作正确无误。
3.5.1.6 负责组织所管辖变电所的设备事故及异常的处理,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
3.5.1.7 负责组织本所事故调查、分析、上报工作,并负责对本所发生的事故制定出
防范措施。
3.5.1.8 有权单独巡视所管辖的变电所设备。
3.5.1.9 有权检查监督全所人员的工作,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3.5.1.10 有权根据值班方式的要求编制值班人员轮值表,并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各值人员。
3.5.1.11 有权召集非当值人员参加操作和事故处理。
3.5.1.12 有权参加设备检修、基建、更改工程的验收工作。
3.6 供电所值班员
3.6.1 按调度令、正确迅速地进行倒闸操作、异常处理及事故处理。
3.6.2 及时发现或消除缺陷,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调度和所管辖设备负责的部门(送变电工区、远动通讯室),派人进行检修处理工作。
3.6.3 有权单独巡视管辖无人值守变电所的设备,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2.2款的要求。
3.6.4 有权根据调度命令操作所管辖变电所的设备。
3.6.5 有权受理所管辖变电所检修工作票。
3.6.6 有权拒绝执行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3.6.7 负责填写当值的各种记录。
3.6.8 负责检查、保管工具、仪表钥匙、备件,发现丢失、损耗及时汇报并补充,确保充足好用。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