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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