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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那个“理赔神话”,你们可能都想错了

 昵称oUqcyN3g 2017-03-17

保险公司一向给人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感觉,但事实上在以往的实践中,它也有为维护投保人利益而“乖乖就范”的时候。19世纪的英国,为了挽回保险行业的形象,减少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纠纷,发明了一项新的规则——不可抗辩,这个条款的出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2009年传入中国之后,便成为业界相传的理赔“圣剑”,但传说千百种,真相却只有一种,保乎精算君今天说的就是“神乎其神”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出现在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投保人: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划下重点:

a.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比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b.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如查出有不实告知的事实,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c.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责任而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不得拒赔。

保险公司理赔难的问题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滥用解除权,常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但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像是消费者的保护伞,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大家的期待利益。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无往不利的“理赔”神器,想要用好它,必须要注意以下的两个问题(认真脸):


   怎样做到如实告知 ?


保险合同是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由于涉及高额的赔偿金,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杜绝投保人通过隐瞒、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的内容 

具体来讲哪些信息,需要如实告知呢?这类信息的普遍特征是: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做出保不保、要不要加保费或增加除外责任的决定,只要符合此类标准的,都应该如实回答。
 
通常进行如实告知的形式多是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加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询问,超出问卷范围内容或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未要求如实告知的,或投保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扩大如实告知的范围,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在告知书里遇到有无其他疾病”“你是否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的问题”这类概括性问题,投保人对答案不确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就这种问题作为之后拒赔的理由。

案例:小赵投保了一款重疾险,1年后体检时被确诊患有胃癌,向医生说明自己有血糖偏高的症状。医生在手术时为了保险,使用了胰岛素。但小赵并非糖尿病患者,他认为血糖偏高不属于条款里的“其他”事项,之后保险公司以小赵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单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为理由拒赔,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赔付20万的责任。

精算君提醒:投保时,健康询问的问卷需要如实填写,只要是合同标明需要告知的,都应照实回答,小病小痛保险公司问到就要答,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未必和你隐瞒的小病有关系,也会引来不少不必要的纠纷。

如实告知是消费者享有两年不可抗辩权利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做到又有哪些后果呢?

不实告知的后果 

由于个案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去判定,在两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不实告知的,通常首先会判定投保人的意图,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无心之过,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并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如果是蓄意隐瞒重要情况,保险公司除了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以外,还可以拒绝退回保费,一时的“恶念”,可能会人财两失哦!


   2年后是否能赔? 

正常情况下 

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尽量保持双方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相关案例: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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