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敏律师 分类:欠款纠纷 时间:2015-6-22 17:30:27
原告:黑龙江xx建筑公司; 法人:丁某; 被告:黑龙江xx装饰城; 代理人: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法人:赵某; 【案情】 2011年5月18日,被告装饰城与原告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60万元,如争议先进行仲裁。施工期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和调整。后结算因协议变更造价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2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约定合同争议须先进行仲裁,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应以驳回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 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同约定争议须先进行仲裁,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一部分,且原告是以工程全部内容进行主张,根据约定优先原则,本案应先申请仲裁,判据驳回起诉 【评析】本案中,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虽未约定仲裁条款,但补充协议没有被确定为黑白合同,因此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具有溯及力。所以本案应先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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