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颖珺
看到一则新闻,四川省资阳市某县法院,针对一起离婚诉讼,向原被告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三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内容包括:冷静期内,双方应保持镇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做家事业务的律师们,在微信群里都炸锅了,纷纷表示:
“法官大人,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 ”
法院如果觉得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完全可以依法判不准离婚。法院超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创设所谓离婚冷静期,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毫无现实必要,坑害当事人不浅!
应该保持镇静和理智的,是某些法院!
在中国,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吗?
第一,案件太多,审理期限形同虚设。
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期限为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可是,因为法院案子太多,尤其是大城市里,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子常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或延长审理期限;加上评估、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有些婚姻案件涉及评估房产,鉴定借条真伪等),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移送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在广州深圳,交了上诉状,通常两三个月后,中院才会通知当事人,安排开庭),当事人和律师对于审理期限,根本没办法去较真了。
所以一个案子,打一两年的官司,再正常不过,乃至两三年,都不少见。当然,若是能调解结案的话,进度就会加快,但这取决于双方能否妥协、谈拢。
四川该法院,通知当事人三个月内不准离婚,不知这三个月是否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如果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再审理,法院会不会超出审理期限?如果不计算在内,法院又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法官已经决定,这个案子判不准离婚,不然怎么敢这样耗着!那么,既然结局都是一样,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第二,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重大过错,则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这已经是不成文的司法惯例了!
注意,是“充分”证据,要知道离婚案件对过错证据的证明程度要求特别高!还要是“重大”过错,即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暴、恶习四种情形。一般性出轨都未必!
中国在立法层面,是“无过错离婚”,感情破裂,即可离婚,离婚自由是基本人权。
但是,法院为了尽快结案(判不准离婚,就不用分割财产处理抚养问题,法官直接收工了),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为了法官不被纠缠谩骂威胁(有些当事人或家属蛮不讲理,闹得鸡飞狗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一次机会(永远都正确的“大话”),在司法层面,几乎变成了过错离婚!
顺带说句,这个“感情破裂”被吐槽多年,太抽象,不好把握,导致法官一方面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进退失据。而多少当事人在庭上对骂,各种攻击揭发隐私不堪入耳,甚至打起来了,法官拉都拉不住,如果真的奉行“感情破裂”,就应该判离婚,还纠结个啥。
第三,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民事诉讼已经规定了六个月的强制冷静期,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法院自设冷静期,额外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事实上,在这所谓的冷静期里,各种矛盾反而会激化,或者依然是冷暴力,没有任何联系沟通(很多早就名存实亡)。来找律师的,要去法院,都是百转千回,破釜沉舟的。
家长里短,纷纷扰扰,一日未尘埃落定,当事人心急如焚、寝食难安,律师也束手无策。
此外,在法院自创“离婚冷静期”里,若当事人转移财产怎么办?相应的风险和损失由法院承担吗?法院承担得了吗?
每个国家的情况相去甚远,借鉴或创新,要符合国情。在某些国家,设置了“离婚熟虑期”,但是,离婚熟虑期一过,夫妻一方坚持要离婚,法院是不会拦着的。在中国,当事人熬过了法院自创的离婚冷静期,等来的很可能还是一纸不准离婚的判决,又要敖六个月的“冷静期”,当事人还能不能冷静,真的不好说......
中国的个别官员和学者,大脑发热,幺蛾子乱飞。我甚至看到有文章建议说,有孩子的夫妻离婚必须要去法院,不能去民政局,以免轻率,真的是非常荒谬可笑。 提这种建议的人,只能说,坐在书斋里,没有什么生活经验,不接地气。
婚姻本来就属于民事范畴, 但因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众的道德观念,国家的干预已经非常多了。对于两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通过协议来处理离婚问题,处置财产,安排孩子,完全有这样的权利,也有这样的能力。
是与非,得与失,岂是外人能够评判和干涉的?即使当事人认为有不公平合理之处,也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救济。就像冲动离婚,也还有复婚可以补救。法院就别太操心了。
感情是婚姻的起点和归宿,当事人不愿意过了,心变了,无论什么原因,无论是非对错,再怎么冷静,结果也是一样的。由爱生恨易,旧情复炽破镜重圆难,时间拖得越久,就越疏远,越生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求法院别再乱创新,让当事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人生苦短,该干嘛赶紧干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