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充分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对此,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使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 准确把握《监督条例》的新精神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做好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准确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监督条例》的新精神,准确把握目标任务、职责定位、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 坚持以上率下 领导干部身体力行是最有效的示范。全会通过的条例突出了高级干部这个重点,对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领好全体党员这个“大多数”。条例对中央层面提出了专门要求,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坚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形成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浓厚氛围。 坚持务实管用 全面从严治党,“严”在“全”中求,“治”在“严”中得。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7条,明确了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了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对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通过明责、落责、问责,做到监督具体化、责任化,提高了监督实效。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着力处理好新条例、老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紧随形势任务发展变化,聚焦原试行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反映的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 坚持完善体系 新修订的监督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条例把自上而下监督、同级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链条,使各种监督形式之间能够有效补充和支撑,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拓展监督“触角”。通过整合监督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不断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严管厚爱,深化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两个全覆盖,发挥好巡视巡察利剑及派驻监督 “探头”作用,将全覆盖组织制度创新转化为全面监督实效。 充分释放《监督条例》的力量 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必须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 坚持施教于先 强化纪律建设,不搞不教而诛,勿谓言之不预。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要求,纪律教育要做到党组织、党员全覆盖,力求党员干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把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章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切实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针对性强的优势,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案明纪,培养党员干部自觉尊崇党章、遵规守纪、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和高度自觉。 用好“四种形态” 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全面梳理、分析研判问题线索作为运用“四种形态”的基础,搞清“树木”和“森林”关系,将“四种形态”和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有机结合,准确划分形态,切实把“四种形态”运用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强化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把党内监督体现在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发现错误苗头就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给予重处分的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核查问题,尽快查清问题,分头作出处理。 切实加强监督 切实强化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拓宽党员和群众监督渠道,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强化巡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紧扣“六项纪律”,聚焦“四个着力”,努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构建巡视巡察联动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现派驻全覆盖,强化派驻监督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监督“探头”作用。严明换届纪律,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关”,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保证选对人用好人,好中选优,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强化问责追究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新修订的《监督条例》明确了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纪检机关要把落实《监督条例》与执行《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责不力的行为,都要问责追究,定期报告问责情况,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突出“关键少数”,以严格问责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切实履行责任,真正做到有责必问、失责必究、问责必严。(梁晔 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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