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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浒看宋代的“血亲复仇”

 金色年华554 2017-03-27

从水浒看宋代的“血亲复仇”

公元一一一八年,宋徽宗重和元年,郓城县刑警队长雷横因母亲被辱骂殴打,当众杀害外地务工女子白秀英。我们在《水浒里的一宗辱母杀人案及其处理》一文中分析过,雷横应当被判处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这个从轻处罚是大于因为是激情杀人的减轻的,因为它受到宋律中“血亲复仇”的影响。

血亲复仇,是中外文明进程概莫能免的一个阶段,形成于原始社会,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者族人有义务报仇杀死仇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观念或者说情感,具有人类学背景,是一种深层文化积存,深植于种族集体无意识之中。

而中国随着儒家文化的发展,逐渐还形成了一种涉及“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人伦关系的“血亲”复仇观,而之后更随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观念的引入,师徒间也纳入了“血亲”复仇的范围。这种“师徒”式血亲复仇的最明显例子便是还珠楼主的《蜀山剑侠传》,打了小的引来大的,打了大的引来更大的,从武侠一直写到神魔大战,洋洋洒洒写了十八年——还没写完。而“朋友”式血亲复仇的便是我们现在在说的这本《水浒》了,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从水浒看宋代的“血亲复仇”

中华法系(解释一下,主要是指从西周到清末的法律体系)讲究礼法合一,因为儒家文化通过“五伦”复仇观的构建,将复仇“义务”分三六九等,通过礼制来“规范”了复仇行为,完全区别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使得“血亲复仇”具备了“伦理化”的特征(当然,西方也在不停构建这种“血亲复仇”的“伦理”,看《罗密欧与朱丽叶》便知),所以“血亲复仇”逐渐纳入了法律管理范畴。

从水浒看宋代的“血亲复仇”

到了中华法系的顶峰——唐律的时候,对血亲复仇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比如: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这是血亲复仇的“权利”规定,要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防卫过当”的观念,伤人至死是没有减轻处罚的。

除了“权利”,唐律还规定了血亲复仇的“义务”——“复仇私和罪”:祖父母、父母和丈夫的被杀,私下和解是要被流放二千里的;三代以内的仇私下和解都要二年徒刑以上;三十天不起诉,也要判一年徒刑以上。

从水浒看宋代的“血亲复仇”

宋承唐制,没有专门制定血亲复仇的法律,但是《宋刑统》中明确说“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这其实是对血亲复仇加强限制了:收窄血亲复仇的范围和回收了裁量权。总体而言,除了元代,自宋以后,血亲复仇是处于逐步限制直至取消的,到了清代,已经明确是由公权力统一处置杀人案件(“国法已申,不当为仇”)。

宋代虽然规定了处理血亲复仇的定制,但是可想而知,完全上报、皇帝亲自处理是不现实。宋徽宗年间共有约2200万户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都能把他老人家看到白内障。而历史上有记录的宋徽宗年间的血亲复仇仅3例,可以猜想有多少是没有上报的。而地方官员对于血亲复仇,会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从轻处罚,或者提交案情时申请求情的,更有自首后直接无罪释放的——从北宋早期的赵德钧和南宋早期的岳飞都这样干过——有此可见地方官员一般是偏袒复仇者的。何况他老人家还专门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下面的官员更加“情理可悯”的处理这些案件了。

回到雷横的案件,激情杀人、“情理可悯”外加有自首情节,所以最终从轻发落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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