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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是否可以按照总包方的签约时间适用简易计税(地区口径)

 一民63 2017-03-29

总包方施行简易计税,分包方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施行简易计税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深圳国税、北京国税

【深圳国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6月30日【北京国税】建筑业营改增10个疑难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标注:这个理解有点看不懂,且就按此执行吧,可能是不是认为施工许可证是一个明确的开始,分包方可能也开始备料之类了,而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却是无法说的清的呢。且不管它,看看两地的结果吧。

河南国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二 6月2日

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相较于深圳、北京,河南的解释比较开明,以总包为准,不搞得那么复杂了。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 6月23日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四川国税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6月6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山东国税

2016年6月13-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咨询,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为5月1日之后,分包合同应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湖北国税、天津国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天津国税】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提到了“穿透”原则。

福建国税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11月8日

一项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并且办理了简易征收,但是分包方和总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建筑工程老项目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公司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安徽国税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7年1月3日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
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标注:这个意见有合理性,配套工程是对于分包单位讲的,并不是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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