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古史辨派科学求真精神,促成传统文化现代转型 编者简评 这篇文章堪称经典,不惧大家,实实在在把王国维等大师级的学者推倒了;近年来不可多见传世之好文。此亦可见两重证据法之一弊:不仅在证实文献方面不能深析出土与传世文献,即在证伪文献上也缺乏对出土和传世文献上独立深入系统之解读。在很多时候地下出土材料已前在地被对传世材料的肯定或否定限定了。我们认为,无论传世材料还是出土材料都可能存在自我系统,文本的历史只有从文本出发才能获得文本的真正历史,新的出土材料的前设不应是证据,而是与文本一样无前设地成历史研究、分析与重构的对象。 本文可以说是这一方面取得突破的一个典范。这里我们祝贺侯教授,也期待新的大作。 《 史记·殷本纪》“三报”世系次序再议
侯乃峰 《 史记·殷本纪》所载商代先公世系次序为: 契卒,子昭明立。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为成汤。1 其中,商代先公 “ 三报”世系次序为:报丁—报乙—报丙。 1917年2月,王国维根据对甲骨刻辞的考证,撰成两篇名文《殷卜辞中所 见先公先王考》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2在两文中,王国维考证出一系列商代先公先王名号及其次序,证实了《 殷本纪》等史书所载商代世系的可靠性。同时,王国维根据他所缀合而成的一版甲骨刻辞 (即《甲骨文合集》32384上两片,下一片由董作宾缀合;《甲骨文合集》以下 简称《合集》)中有 “ 上甲十、匚乙三、匚 丙 三、匚 丁 三、示 壬 三、示 癸 三” 的 记 载,认为此片甲骨刻辞 “ 足证上甲以后诸先公之次,当为报乙、报 丙、报 丁、主壬、主癸,而《史记》以报丁、报乙、报丙为次,乃违事实”。3也即,王国维认为《殷本纪》所载商代先公“三报”的世系次序“报丁—报乙—报丙”,应当根据甲骨刻辞校正为“报乙—报丙—报丁”。 作为甲骨学史上的名作,王国维上述两文提出的多数观点获得众多学者的公认,包括《 殷本纪》所载世系次序 “报丁—报乙—报丙”应校正为“报乙—报 丙—报丁”的说法。后来,郭沫若还曾根据新见的两条甲骨材料,对王国维此说进一步予以补充论证: 《史记·殷本纪》叙殷之先世,于上甲微之后,次以报丁、报丙、报乙、主壬、主癸。而本编第一一二片之甲乙二分(引者按:即《合集》32384上两片),乃王氏由罗氏及戬寿堂藏片所复合,其先公之次,则 为上甲、匚乙、匚丙、匚丁、示壬、示癸。数千年来史籍之误谬,得此而 一举廓清……今本编复得第一一三片(引者按:即《合集》35406) ……所见先公名号,其次亦正为上甲、匚乙、匚丙、匚丁、示壬、示癸。 又有第一 一 四 片(引者按:即 《合集》39455),虽字缺横画而辞 亦不全,唯匚乙亦次于上甲。是则报乙之次上甲,共得三例,而《史记》之误为绝对无疑矣。4 此外,甲骨材料中出现“三报”次序者还可举出《合集》19811反,次序同样是“上甲—匚乙—匚丙—匚丁”。 自从王国维根据甲骨刻辞材料校正《殷本纪》所载“三报”世系次序,至今已近百年,从无学者提出异议。最新修订出版的点校本《史记》在《殷本纪》“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下出校勘记云:“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九 《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据甲骨文以为次序当为报乙、报丙、报丁。”5可以代表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 然而,我们在综合排比相关甲骨文材料之后发现,王国维将《殷本纪》世 系次序“报丁—报乙—报丙”校正为“报乙—报丙—报丁”的说法是存有疑问的, 《 殷本纪》中“报丁—报乙—报丙”的世系次序或许并不为误。王国维之所以根据 甲骨刻辞将“三报”的世系次序校正为“报乙—报丙—报丁”,似是出于对甲骨材料的误解。今试将相关问题论证如下。 一、卜辞与《殷本纪》所载“三报”排列顺序性质不同 从校勘学理论来 说,王国维利用出土甲骨刻辞材料校勘传世史书,即所谓“二重证据法”本身并无问题。然而,王国维在校勘时却混淆了两种材料的不同性质,从而导致推导出的结论并非无可置疑。黄永年在谈到校勘学上所谓 “本校法”的局限性时,指出两条原则:“古籍不出于一手,不能本校”; “史源不同,不能本校”。6黄先生所说两条原则虽然仅是针对“本校法”而言,但转用于根据甲骨刻辞材料校勘传世史书的“他校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由此原则出发可以看出,司马迁撰写《史记·殷本纪》,是在编撰史书,他要做的是根据所见商代史料按照世系及其继位先后严格排比先公先王的次序;而甲骨刻辞材料则不然,它所记载的大都是祭祀商代先公先王先妣之事,包括祭祀对象的顺序(按日期先后排定次序进行祭祀)以及祭祀的种类(使用何种祭法)、规模(如用牲牢之数多少之类)等,并非如司马迁那般撰写史书。因此,甲骨刻辞所载诸先公先王先妣之名号排入当时的祭祀谱系,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人为调整,并不是说非要与世系次序严格对应不可。换言之,《殷本纪》 与甲骨刻辞材料不仅“不出于一手”,而且“史源不同”,两者从根本上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材料,是不能用其中一种材料校勘另外一种材料的。由此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甲骨刻辞所载“三报”次序要排列成“报乙—报丙—报丁”了,因为这是“三报”在祭祀谱系中的顺序,而不是如《殷本纪》所载是在排列“三 报”的世系次序。 研究甲骨文的学者都知道,商朝后期祀谱资料显示,商人以干支纪日,王族成员无论男女,死后大都以十天干之一作为庙号。后世商王以干支的顺序按照六十甲子的日辰用五种祀典依次向先公先王先妣轮番致祭,形成严密系统的“周祭” 制度。这种祭祀是将先公先王先妣按照一定顺序排入周祭祀谱,一个王世接着一个王世,周而复始地举行的;同时,商人祭祀先公先王先妣大多是在其日干名所属之日举行的(如《合集》35406所示)。由上述现象出发,前辈学者排定了商代王室的周祭祀谱。虽然各家意见不尽一致,但对于 第一旬祀谱的排定却并无分歧(如下表所示) 分析此表可知,即便如《殷本纪》所载那样,上甲以后诸先公之世系次序本当为“报丁—报乙—报丙—示壬—示癸”,由于在第一旬要按照日干顺序向与其日干名一致的先公致祭,而不是严格按照世系次序向先公致祭,“报丁—报乙—报丙”的次序就被人为调整成“报乙—报丙—报丁”,以使祭祀之日的天干与三位先公庙号所用的天干一致。否则,若非要严格按照世系次序祭祀的话,在甲日祭祀完上甲之后,要等到第四日丁日才能祭祀报丁,则第一旬之中乙日、丙日已经过去,就无法在两位先公庙号所属的日辰祭祀报乙和报丙了。若将报乙和报丙排到下一旬祭祀,又与下一旬需要祭祀的先公先王先妣(如大乙)的祭日冲突。因此,商人将祀谱人为地排定为“报乙—报丙—报丁”,以 便能在一旬之内完成对六位先公的祭祀。在甲骨材料中,“报乙—报丙—报丁”的排列次序仅仅表示“三报”在商人祀谱中的祭祀顺序,而《殷本纪》中“报丁—报乙—报丙”的排列次序或许才应当是“三报”正确的世系次序。由于两种材料性质不同,根本不存在哪种材料正确、哪种材料错误之别,是不能用其中一种材料来校勘另外一种材料的。王国维利用甲骨刻辞校正《殷本纪》“三报”次序,就相当于用一种人为排列的祭祀顺序校正他们实际的世系次序,是对两种材料的性质有所误解,因而推导出的结论也就不无疑问。 二、卜辞中的类似文例证据 我们之所以认为甲骨刻辞中 “ 三报” 的排列是一种祭祀顺序而非实际的世系次序,是因为在现有甲骨材料中完全可以找到与此相类似的文例作为证据。请参看如下几例。 例(一):太甲置于太丁前。 《史记·殷本纪》载: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適(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7 也即,按照《殷本纪》所载,汤以下的世系次序当为: 甲骨刻辞中见有如下一条: 贞,御自唐 (汤)、大甲、大丁、祖乙百羌、百牢。(《合集》300.1) 其中,将“大甲”置于“大丁”前。高明在引及此条刻辞时注释说:“商王世系 应为大乙、大丁、大甲,此辞言自唐、大甲、大丁,辈次搞错。”8其实,如果换个角度,这条刻辞或许还可以这样解读:大甲之所以置于大丁之前,乃是因为当时商人按照日干先后祭祀先王的次序有这样排列的祀谱,而不是说其 世系先后次序。刻辞所载是一次对直系先王的小规模合祭,大乙(汤)作为商朝开国之君,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故次序最先。而随 后的“大甲”虽是“大丁”之子,然因祭祀时甲日先于丁日,故在当时祀谱中或有将“大甲”置于“大丁”之前的排列顺序。或者还可以这样解读:由于“大丁”未立而卒,故在先王中的地位远远不及其子“大甲”,所以在此种小规模合祭中祭祀的次序反而排在“大甲”之后。理之所据,则在甲骨文中见有如下刻辞: 甲子贞:又 ( 有)伐于上甲羌一,大乙羌一,大甲羌一,兹用。(《 合集》32113.6) 甲子贞:又 ( 有)伐于上甲羌一,大乙羌一,大甲羌自…… (《 合 集》32114.4) 此两条刻辞是祭祀三位比较重要的先公先王,除“上甲(微)”和“大乙(汤)”外,就是 “大甲”,由此即可见商人对 “ 大甲”地位之尊崇。 至于上引刻辞中,乙日在丁日之前,而祖乙却放在大丁之后,则应当是遵循商代周祭祀谱大致按照世系或继位顺序排列这一基本原则的做法。祖乙按照世系在大丁数世之后,故不能跻身于大丁之前。这或可说明,周祭祀谱迁就日干顺序的调整只是局部的,而且是在大致遵循世系或继位顺序这一基本原则的大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说商人在排定祀谱时为迁就日干顺序就将世系或继位的顺序完全打乱而随意调整。 由于甲骨刻辞中所载祭祀顺序以“大丁—大甲”为常见,假如仅有如上一 例的话,确实会让人怀疑刻辞者搞错辈次。其实,只要结合以下甲骨刻辞中为迁就日干次序而调整祭祀顺序的文例,就能够对这些现象作出合理解释。 例(二):太甲置于外丙前 根据这些甲骨刻辞的内容以及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陈梦家指出,“外丙的祭序当介于大甲、大庚之间”;由此可知刻辞祭序是“大甲—卜丙—大庚” 而不是如《殷本纪》所述 “大丁—外丙,仲壬—大甲”;并将外丙继位次序调整于大甲之后。陈梦家根据这些甲骨刻辞认为“外丙的祭序当介于大甲、大庚之间”,是完全正确的看法。然而,陈先生在表述中似乎又将 《殷本纪》所载世系次序完全等同于刻辞的“祭序”,将二者记载的不一致牵合到伊 尹放大甲一事,从而得出“太甲必即位于外丙之前,故卜辞祭序先太甲而后外丙”、“太甲‘放逐’期间由外丙、中壬相继为王”的结论。9其实,这些甲骨刻辞还可以做另一种解释:在甲申日贞祭祀大甲之事,在丙申日贞祭祀外丙之事,在庚子日贞祭祀大庚之事,乙酉 日贞的当是第二天丙戌日祭祀外丙之事(用辞不同于其他条,有“彡夕”二字),诸先王在刻辞中的顺序或当是一种迁就日辰次序而排列的祀谱,是表示诸位先王的祭祀顺序,而并非表示诸位先王世系或继位次序。陈梦家的推论也是建立在对两种材料性质误解的基础上,所得结论恐怕也值得商榷。 如下一条刻辞虽然残缺,但补足之后同样可以看出应当是太甲置于外丙前: 甲戌翌上甲,乙亥翌匚乙,丙子翌匚丙, [丁丑]翌匚丁,壬午翌示 壬,癸未翌示癸,[乙酉翌大乙],[丁亥]翌大丁,甲午翌 [大甲], [丙申翌外丙],[庚子]翌大庚。(《 合集》35406) 此版刻辞祭祀外丙在太丁之前,裘锡圭认为这一现象似乎也可用 “ 逆祀” 来解释,不一定反映外丙的位置在大丁之前。10甲骨刻辞所见“逆祀” 现象,同样不能表示诸先公先王的世系次序。例如:“……丑贞:王令伊尹……取祖乙鱼,伐告于父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小屯南地甲骨》2342)其中所载几位先王的排列顺序完全与他们的世系次序相反,若将他们的排列顺序等同于世系次序,必然导致错误结论。因此,裘先生认为上述刻辞不一定反映外丙的位置在大丁之前的说法是可信的,然其中原因除用“逆祀”解释外,还可另辟 蹊径。很显然,在乙巳日贞第二天丙午日祭祀妣丙与外丙之事,在丙午日贞第二天丁未日祭祀大丁之事,因日辰次序是“乙巳—丙午—丁未”,为使所祭祀先王的庙号与其祭日相应,故此版刻辞中显示祭祀外丙在太丁之前。此版刻辞所记两位先王的顺序仍当是祭祀次序,而非关世系或继位次序。 例(四):太戊置于雍己前。 《史记·殷本纪》载:沃丁崩,弟太庚立,是为帝太庚。帝太庚崩,子帝小甲立。帝小甲 崩,弟 雍己立,是为帝雍己。殷道衰,诸侯或不至。帝雍己崩,弟太戊立,是为帝太戊。11 根据这些甲骨刻辞的内容以及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陈梦家指出,“雍己的祭序在大戊、中丁之间”;由此可知刻辞的祭序是“大戊—雍己—中丁”而不是如《殷本纪》所述“小甲—雍己—大戊—中丁”;并根据刻辞将商王世系次序校正为“雍己” 在“小甲—大戊” 之后。12与分析上述太甲置于外丙前类似,陈梦家在这里也将甲骨刻辞所载祭祀顺序完全等同于《殷本纪》所载世系或继位次序。当遇到二者有分歧时,便认为甲骨刻辞为绝对正确无误的可信史料,用甲骨刻辞的祭序校正《殷本纪》所载世系或继位次序,从而导致结论不无疑问。其实,上述诸条刻辞同样可以有另一种解释:戊辰日贞祭祀大戊之事,己巳日贞祭祀雍己之事,己酉日贞祭祀雍己之事,丁巳日贞祭祀中丁之事,三位先王的相对顺序仍当是按照日辰排列的祭祀顺序,而并非世系或继位次序。 又及,葛英会曾撰文讨论甲骨文中的祊祭卜辞,指出:“祊祭卜辞的致祭次序依先王日名在旬中(即由甲至癸十日)的位次而定,而与先王的世次与继位顺序无关。”“我们熟知的卜辞周祭,是按照先王的辈份与继位先后依次致祭的。但卜辞所载祊祭武丁以降五世父子相承的直系先王时,这种致祭次序则没有被采用,都是在由甲至癸一旬中,甲日祊祭11名为乙的先王,丙日祊祭日名为丁的先王,癸日祊祭日名为甲的先王 (引者按:据笔者的理解,也有可能是提前一天占卜第二天祭祀之事,若是如此,则这些卜辞仍属于致祭次序与先王日干名一致之例),是以先王日名在旬中的位次排定的,如上录卜辞 (1)、(2),在受祭的四位先王中,武乙世次最低,其祊祭却在旬中居先。祖甲世次先于康祖丁、武乙,其祊祭却在旬中殿后。” 13同时举出多条甲骨卜辞作为证据,其实已触及以上所论这个问题的实质。 以上四个例子及葛英会所举之例,已足以说明甲骨刻辞材料所载商代先公先王先妣的次序仅是代表一种祭祀顺序,而不是如《殷本纪》那样记载诸 位先公先王先妣的世系或继位次序。这对于证明甲骨刻辞所见商代先 公“三报”的排列次序“报乙—报丙—报丁”仅是存在于商人周祭祀谱中的一种祭祀次序,而《殷本纪》所载“三报”次序“报丁—报乙—报丙”或当本是正确的世系次序,可以说是比较直接的证据。 三、两个旁证 若如王国维所论,认为上甲以后诸先公次序当为“报乙—报丙—报丁”,就会产生一个其实很难解释的“巧合”现象,即第一旬所祭祀的六位先公庙号所用日干的顺序恰好与十天干完全一致。而现在甲骨学界大多数学者都接受李学勤很早就提出来的“占卜择日” 说,即认为殷人日名乃是死后通过占卜选定的。14李学勤的说法由其所举证据来看,应当是目前为止最为可信的说法。既然诸位先公先王先妣的庙号都是通过占卜选定,则占卜结果充满随机性,恐怕不会出现六位先公庙号所用日干的顺序恰好与十天干完全一致的结果。王国维当年已发现这个“巧合”现象,他的解释是: 又据此次序,则首甲、次乙、次丙、次丁,而终于壬、癸,与十日之次全同。疑商人以日为名号,乃成汤以后之事,其先世诸公生卒之日,至 汤有天下后定祀典名号时已不可知,乃即用十日之次序以追名之,故先公之次乃适与十日之次同,否则不应如此巧合也。 15 这种解释恐怕也不无疑问。因为上甲之前尚有王亥等诸先公,他们的生卒之日此时应该更不可知,若是汤有天下后才厘定祀典名号,则似乎没有理由将王亥等诸先公排除在用十日之次序予以追名者之外,而仅仅厘定上甲以至示癸六位先公的名号。而如果我们将甲骨刻辞中“报乙—报丙—报丁”的排列看作祭祀顺序,而《殷本纪》“报丁—报乙—报丙”的次序才本当是“三报”正确的世系次序,则根本不存在上述难以解释的 “巧合”现象了。 此外,若如我们以上所论,将《殷本纪》所载“三报”顺序看作正确的世系次序的话,则对照甲骨刻辞就可发现,《殷本纪》中没有出现任 何一处商代先公先王在继位顺序上的错乱之处。而若如王国维所论,则司马迁在编 撰《殷本纪》时将“三报”世系次序搞错,其实从 心理学角度来说也不好解释。因为一般人在遇到容易混淆的几个人名之时,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提高警惕以防止出差错,何以《殷本纪》所载其他先公先王的世系次序无误而独独 “ 三报” 的世系次序搞错了呢?从这点讲,似也可反证《殷本纪》所载“三报”世系次序或当不误。 当然,也不是说 《殷本纪》所载先公先王世系没有任何错误,在诸先王关系方面的记载还是有错误的。比如,在中丁、外壬、河亶甲与祖乙的关系,《殷本纪》载: 中宗(引按:指太戊)崩,子帝中丁立。…… 帝中丁 崩,弟外壬 立, 是 为帝外壬。《仲丁》书阙不具。帝外壬崩,弟河亶甲立,是为帝河亶甲。……河亶甲崩,子帝祖乙立。 16 即 《 殷本纪》所载诸王之间的世系关系为: 而甲骨学者根据合祭直系先王的刻辞材料中列中丁而不列戋甲(即河亶甲),以及周祭祀谱中中丁有配妣受祭而戋甲没有的现象,推断祖乙应为中丁之子。裘锡圭在几位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详细论证了河亶甲当为祖乙之兄。 17 至此,能够表明甲骨刻辞材料可以较为充分地证明《殷本纪》在中丁、外壬、河亶甲与祖乙关系上的记载是错误的。上述几位先王之间的世系关系据甲骨刻辞应当校正为: 比较可知,即便是在 《 殷本纪》 记载的世系关系出现错误之处,几位先王在继位顺序上也没有产生错乱。这或许也可反过来佐证《殷本纪》所载“三 报” 世系次序应当不误。同时,司马迁之所以在中丁以及次世的世系关系上产生错误,也许是因为其所说“《仲丁》书阙不具”的缘故。由此或可反过来证明,司马迁在编撰《殷本纪》 其他诸先公先王世系时应当是具有较为充分的史料依据的,不可轻易以凿空之言视之。 附识:行文中曾向裘锡圭先生请教甲骨学方面的问题,投稿后又承蒙审稿专家提出宝贵修订增补意见,谨致谢忱。 注释: 1、《史记》卷3《殷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2页。除作特殊说明者外,下文该书页码均据此版本。 4、郭沫若:《殷契萃编》,北京:科学出版社,1965年,“序”,第8—9页。 5、《史记》卷3《殷本纪》,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2页。 7、《史记》卷3《殷本纪》,第98页。 9、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75、378、379、376页。 10、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逆祀》,《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3页。 13、葛英会:《附论 祊祭卜辞》,张光明、姜永利主编:《夏商周文明研究———’97山东桓台中国殷商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年,第326、327页。 16、《史记》卷3《殷本纪》,第100—101页。
(本文原载于《历史研究》2016年第4期。作者侯乃峰,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