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倩怡 刘雷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前言 文章的开始要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债的分类”,具体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探究“债转股”,仅指投资人公司对债务人公司(以下称为“目标公司”)所享之债权(上表所示“公司债”)依法按约定转为对目标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由此投资人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的此项债务消灭的情形。 债转股通常受《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制。 1.国内公司间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转股的债权需为一下情形之一: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公司与目标公司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法院应当确认双方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需注意的是:如果目标公司以隐瞒公司资产或者虚列公司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转股权协议自始无效,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2.因债转股,被投资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转股主要有以下情形: 场景一: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发生股东变更。 目标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公司(债权人)用以折抵债务。 场景二: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股东,投资人公司(债权人)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因此,在场景一情形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债转股“对目标公司持股的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如果目标公司处于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在场景二,目标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需依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提交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3.做债转股,要记得验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法定最低资本额、法定验资程序已经取消,但公司法理念始终要求资本真实,因此公司资本调查核实程序被常规化——如果出资人未经验资,任何其他对公司资本享有知情权、调查请求权的当事人均可查询、核实公司资本认缴和实缴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行查询,也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依职权展开调查并告知调查结果(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公司做过债转股,但未出具验资报告,上市前应如何整改? 虽然法定验资程序已经取消,鉴于当事人核查制度能够积极保障公司资本真实性,因此我们认为,流畅的债转股流程仍然必不可少。就验资机构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定来看,验资机构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审验出资,需符合国家规定。 这里的”国家规定“有哪些?其中一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投资人公司(债权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时,该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报表)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债转股,仍需验资。 如果居民公司在上市前,未经过验资做过债转股,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核查对账单、银行征询函等证明债权真实性的材料,核查债转股双方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证明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材料,然后发表意见。即中介机构确定目标公司已有资本真实即可。 5.验资机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将面临罚款、停业、吊销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此外,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还需对遭受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6.债转股的涉税适用的法律规范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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