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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岸观点】《民法总则》给个人合伙判了死刑?

 余文唐 2017-03-31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一时间,关于《民法总则》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网络上各类文章也层出不穷,《民法总则》瞬间成了法律界的“网红”。

我们虽专注于股权业务,但《民法总则》并非与股权毫不相关,因为,在笔者看来,之所以要讲合伙股权,是因为合伙股权是合作创业做生意的重要形式之一。


01

合作时代,更要会选择合作形式


在胡文林律师之前公开课中,胡律师也不断强调这是一个“合伙”、“细分”的时代,笔者也深表赞同。关于合作的重要性,笔者之前的文章《出了钱,你就是股东吗》曾指出,公司可以将具有不同资源、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从而发挥集体力量,克服个人势单力薄的窘境,创造更大的价值。

其实,除了公司之外,还有更多的形式可以供商业伙伴进行选择。本文将与大家进一步分享关于商业合作形式的知识,为大家如何进行商业合作进行初步的指引。


02

合作有哪些形式


自古以来,商业体是追逐利润的,因此也是国家征收税收的重点对象,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商业合作形式进行规范是自然而然的事。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下,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商业合作有以下形式:

1、合同(协议)合作,就是两个人以上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进行简单的合作,例如约定A定期向B供应某种货物。

2、个人合伙,就是两个人以上按照签订的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例如A有土地,B有种植技术,二人合伙栽种植物。

3、合伙企业,就是两个人以上向工商部门申请共同设立企业,合伙经营。例如部分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实体。

4、公司,就是两个人以上(一人公司除外)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合作者则作为股东。


03

新形式的减少及原因


笔者学习最新的《民法总则》时发现,《民法总则》已经将之前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予以删除。笔者认为,之所以删除“个人合伙”的合作形式,主要是因为该合作形式组织较为松散,已经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及经商人员的文化程度不相匹配。并且,用如此松散的形式进行合作,不但运作不规范,更不利于合作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导致最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04

影响、启示与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个人合伙”被删除,并不意味着因为合作形式减少就给商业合作带来障碍,相反,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的今天,站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风口上,经商者更应该提高意识、规范经营、合理选择合作做生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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