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仔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仔仔与美美登记结婚,仔仔为表示自己的衷心,与美美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仔仔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归美美所有,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经公证。不料,仔仔和美美感情破裂,仔仔起诉离婚,美美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仔仔要求撤销赠与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可以撤销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仔仔与美美没有办理相关登记的变更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仔仔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只有在仔仔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美美才可能有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的胜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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