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采取专家辅导、知识测试、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迅速掀起对《工作规则》的学习热潮。 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平台也开设专题专栏,刊载了多期有关《工作规则》的权威解读文章。为便于学习查阅,小编在相关解读文章中整理摘编了《工作规则》中涉及的20个名词解释,供大家参考。
【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分类摘要】——指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后,将信访反映问题综合归纳提炼,将反映党员干部的主要问题按照违反纪律的类别进行初步分类,并摘要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 【问题线索】——即反映关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线索处置】——指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暂存待查】——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予以了结】——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初步核实】——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立案审查】——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纪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组织行为。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案件审理】——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其任务是审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议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和要求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性质,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经报批准后正确作出处分决定。 【处置执行】——指严格依规依纪落实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应的其他处理决定。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其及时改错回头,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个人廉政档案】——指真实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结果等。个人廉政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 【宽打窄用】——原意是预算打得宽裕一些,用起来节省一些。比喻作计划要留有余地。这里指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充分“授权”的同时严格“限权”,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等,努力把监督执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纪言纪语】——是针对法言法而言的。司法权力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用法言法语。同样,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以及对外公布违纪案件时,也要做到“纪言纪语”。纪言纪语是对党纪党规的阐述运用,务必做到言中有规、语中有纪,要“说党话”“说行内话”。 【立案】——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立案,纪委同样可以立案。纪委的“立案”,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 【审查】——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复议复查】——复议是对党员或党组织受到党纪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进行重新审议。复查是对党员或党组织受到党纪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经过复议,如果发现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判断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则应该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这种重新进行的调查即为复查。 【一案双查】——原意是指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工作规则》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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