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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手续你知道吗?

 乐康居 2017-04-01



嗨,亲爱的朋友们

第一期的泉港民政在今天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接下来一段时间我们将对民政各方面的职能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会逐渐爱上我


今天

咱们要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需要的程序

快跟上都民君的脚步去看看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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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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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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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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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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