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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67540份判决书的分析:公司纠纷案件的类别与难点

 chialeewei 2017-04-02

节选自《关于公司纠纷的诉讼研究报告》

作者 /  张志胜  秀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刘琪     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 上海律协



前言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公司相关的纠纷,是最常见的商事争端之一。对公司纠纷诉讼与仲裁进行实务统计和研究,为公司风险控制、公司法务管理、日常经营等提供实践依据,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本研究报告收集、整理并分析自2001年1月至2017年1月公开渠道能够查询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裁判文书共67540份,分门别类的提出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法律建议。


本研究报告仅研究法定案由“公司纠纷”,不涉及公司合同、劳动争议等相关领域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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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总体趋势概要

按年份统计裁判文书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8年之间,公司纠纷已公开裁判文书数量远低于500份/年;2009年至2011年之间,公司纠纷已公开裁判文书数量在每年500份到800份之间;2012年到2013年,已公开裁判文书数量每年大于1000份小于4000份;2014年始,已公开年度裁判文书数量超过10000份;2016年公开年度裁判文书数量超过20000份。

剔除“司法公开”政策推进时间点等要素,得出“公司纠纷案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年增加”这样的结论是可靠的。其中,2015年的数量比2014年小,恰好与2015年经济走势回落相吻合。

按案由分类统计的结果显示,诸如“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此前诉讼实践中比较罕见的案件类型的出现,一方面表明公司及股东参与商事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表明公司及股东的法律意识及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浓。同时,与股东权益最密切关联的股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持续“高发”,始终占据全部公司纠纷案件近50%的比例。

从诉讼参加人及相关情形分析可知,律师参与公司纠纷的程度和范围越来越广。据不完全统计,92%以上公司纠纷案件一方或双方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参与诉讼更大程度上保证了诉讼的专业化水平和审判的公正性。

对裁判文书所记载的案情抽样分析发现,伴随资本市场活跃状态,股权投资、证券市场等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且逐步向高新技术行业及TMT领域“渗透”。另外,围绕投资和融资之诈骗行为引发的公司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越来越多;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情形时有发生,并伴随着股东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引发的财产返还、公司证照返还等民事案件以及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开始出现并大量存在因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公司并购或上市、公司控制权等问题引发的争端;“对赌协议”纠纷等“新型”案件出现,引起了法律界和投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由此而引申出来的有关投资领域资本退出机制讨论,成为热点话题;随着经济走势下滑,破产清算及公司解散相关的纠纷数量有所增加。

再者,因为部分工商代办机构的工作态度问题或文件质量问题,引发的工商登记文件与实体交易文件不一致甚至冲突的纠纷不断涌现,而法院在考察二者时常常采取两分法,基本上严格区分其各自的形式和效力。还有一个比较突出且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是:在外商投资审批准入时代的外商投资协议(含当时签署至今有效的合同)中,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和投资协议效力及履行问题之间的交互与冲突一时间成为审判机关无法破解的难题。

从裁判结果本身的公正性考察,非法律因素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干预或“操纵”程度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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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分布类别分析

1、根据公司纠纷案由类别统计(如图一),股权转让纠纷占比48%,几乎占了全部公司纠纷的一半;其次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占比14%。

  图一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存在并运行,除了其经营管理方面引发的合同纠纷等“涉及公司外部”的案件外,公司内部纠纷主要是因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而引发,比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等。而股权转让纠纷却同时牵涉“公司内外”,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无需考虑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首先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虽审判实践中已经不再将优先购买权作为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对待,但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保护公司人合性特质的原则始终存在。

从诉讼实务中各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的角度出发,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对立情绪最突出;而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当事人(原告)往往将该案作为获取公司财物数据等信息的手段,为之后的诉讼程序或谈判程序做准备,系策略性配套手段;公司决议纠纷与公司知情权纠纷具有类似“功能”,提起诉讼的一方往往是希望将裁判机构作出的否定或肯定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文书作为后续诉讼的基础或手段之一。

2、从公司纠纷地域分布统计结果(如图二)来看,公司纠纷与当地经济水平及商事活动频率成正相关趋势,唯有北京市的数据比较特殊,其4%的占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的比重不完全匹配,一方面可能是文书公开时数据差异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北京地区公司纠纷争议解决多样化的结果。与各省市GDP总量比重成正相关,浙江、江苏和广东排名前三甲,唯有山东6%的比重与其GDP总量比重不完全匹配。值得关注的是,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川、山东、北京、湖北8省市公司纠纷公开文书数量占全国的61%,而其他20余省市公开文书总数占比仅39%。

  图二 

当然,就地域统计结果而言,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约定的纠纷管辖地问题对裁判文书数量的影响,以及仲裁比较发达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和深圳,相当部分的公司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而其他地区则受仲裁因素的影响较小。

3、从公司纠纷已公开裁判文书所源审判程序统计分析(如图三),一审程序占比63%,二审程序占比30%,该两程序共计占比93%,再审程序2%,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程序4%,其他程序1%。这个统计结果基本上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对于各级法院审判结果提出质疑的频次比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外,实务中,其他审判程序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的并不多见,改判率非常低。

  图三

4、从审判机关层级方面考察(如图四),基层人民法院公开文书占比59%,中级人民法院占比33%,高级人民法院占比7%,最高人民法院占比1%。这个比例基本上与实务中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比例吻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属于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绝大部分系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改判率极低,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率也非常低;相对而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比例稍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中,相当比例的文书系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这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调解与说服工作直接相关。

 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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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主要难点分析

1、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时股东基于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对公司遭受损害所提起的诉讼。相比而言,直接诉讼更为容易,派生诉讼因其复杂的前置程序以及并不明确的适用范围而实操性不强,当事人启动派生诉讼程序步履维艰,法院审理派生诉讼也倍感棘手。

2、公司僵局之司法解散制度

司法解散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强制解散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解散公司的程序。公司内部一般矛盾之解决,法院尊重公司自由意志,不强加干预;但公司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出现公司僵局时,为平衡各方利益,适格主体可请求法院颁发解散令以终结公司。实务中,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及如何判断公司内部矛盾达到无法自力解决的程度,成为审判实践中最难解决又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3、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修改时确定了以揭开公司面纱为主要内容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旨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公司赖以存在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如何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范围及程度,如何判断是否穷尽了其他手段仍不足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已经成为该类诉讼当事人和审判机关共同面对的难点。

4、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冲突

公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主体,基于自我发展权利和组织体系制定制度,拥有自主管理和约束的自治权。法院在对公司事务虽拥有审判权,但是由于公司法对司法与公司自治在范畴与程度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在在介入公司事务审理时,很难准备把控最精确的介入程度。

5、公司纠纷调解难度大

公司诉讼案所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同时涉及的利益纠葛复杂,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于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各方之间形成博弈的局面,很难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6、案件管辖易冲突

公司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通常较复杂,同时可能涉及众多主体,甚至出现部分案件缺乏明确的财产标的,这就容易引发多个法院管辖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以及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对管辖权重复提出异议,甚至出现反复性的上诉管辖权异议,这样就严重的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阻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浪费司法资源,给纠纷的处理化解造成障碍。

7、诉状所列案由不规范

由于公司纠纷的专业性非常强,普通当事人甚至无法准确选择适格的案由,甚至,部分律师也出现了用错公司纠纷案由的情形。实务中,法院审理时会考察案由正确与否,但是,因为错列案由导致审理方向或思路错误的情形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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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主要根源分析

1、内部根源

管理者之间因决策权(控制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是最常见的公司纠纷情形。决策权或控制权背后隐藏的是管理者对公司经营模式、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决定权,一旦出现分歧,纠纷几乎不可避免。

股东之间利润分配问题也可能引发纠纷。实务中,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并不多见,主要问题出现在公司被并购或上市前,股东之间对各自的退出权益及溢价部分的分配问题出现矛盾时容易产生纠纷。

股东知情权问题也会引发纠纷。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股东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因而对公司状态及信息的了解局限明显。公司规范的做法是定期召开会议汇报相关情况。但是,实务中,尤其是中小企业,因公司经营者拒绝披露或隐瞒公司经营情况而引发的知情权纠纷十分常见。

股权比例及相关问题也会引发纠纷。此类纠纷包括股东资格确认尤其是隐名股东及相关问题,也包括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后引发的相关问题,还包括登记比例与实际约定比例不一致而引发的问题。当然,还包括投融资领域因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引发的股权比例之争。

2、外部根源

经济走势及波动间接影响公司纠纷的高发与回落。经济回暖,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将减少因经营危机及财务危机引发公司纠纷的可能性;相反,经济滑落此类可能性增加。

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和诚信环境对公司纠纷具有重要影响。虽然不能推定每一起纠纷都必要存在违约方,但是,实践中,绝大部分纠纷因违约甚至违法行为而起。良好的法治和诚信环境利于提倡和培养商事主体主动讲诚信、守法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质疑或诉讼是公司纠纷的直接根源之一。但是,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保护,债权人只有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这是目前占比最大的公司纠纷根源之一。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或者因为公司估值或公司价值误差原因,或者因为协议约定歧义或同等原因,或者因为一方或多方违约或毁约等原因,或者因为相关义务主体履行能力不够或缺失等原因,产生公司股权纠纷及相关纠纷。

涉及外商投资以及其他限制准入行业的行政审批程序,是引发公司纠纷的另一个外部根源。在限制准入行业,投融双方签署投资协议时,均无法绝对准确预计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完成的时间点,也无法完全避免审批或备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审批时间延后等因素导致协议无法按期履行,甚至因未通过审批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矛盾随之而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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