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景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中心 开展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政策明白纸 一、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范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参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四类贫困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三、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 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脉管炎。 普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5%。封顶线为6000元/年。 门诊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5种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封顶线15万元/年。 四、提高住院报销待遇: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比照非救助对象减半执行:即市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转往市外医疗机构1250元。 住院补偿比例:参保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为50%。 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政策。 五、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 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取消其大病保险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未经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政策。 六、提高民政医疗救助水平: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再次进行救助。 1、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关注“景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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