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 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治水办: 为加强对全省垃圾河、黑臭河治理工作的指导,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 附件: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省治水办 2014年4月8日 附件: 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根据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治污水“清三河、两覆盖、两转型”的总体目标要求,为确保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取得预期效果,实现“河畅、水清、岸净、景美”的目标,特制本验收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验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地主要干流和支流及严重影响群众生活质量的河段。 二、垃圾河清理验收标准 1.河面无成片漂浮废弃物、病死动物等; 2.河中无影响水流畅通的障碍物、构筑物; 3.河岸无垃圾堆放,无新建违法建筑物; 4.河底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5.建立河道沿岸垃圾收集处理及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河长及职责,建立巡查监管制度。 三、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1.符合垃圾河清理验收标准; 2.河道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3.河道沿岸无非法排污口设置,河道沿岸排放口设置规范; 4.河道沿岸无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将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排放情况; 5.水体透明度不低于20厘米,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不高于15mg/L; 6.建立河道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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