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配合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在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通知》等有关法规,特制定云南省企业创新研究会(简称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接受科技成果完成方、管理方或使用方的委托,聘请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以及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评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二)客观原则 成果评价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三)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四)分类评价与定性相结合原则。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定性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凡在云南省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 研究会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简称中心),抽调3-5名人员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建立专家库,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七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原则上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成果完成单位可推荐1-2名专家),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中心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成果完成单位可自选1-2名专家),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 第八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五)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1.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2.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3.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4.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签订评价合同; (三)成立评价小组,对评价成果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评价 (六)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 (七)形成成果评价报告,并交付委托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 (一)基础研究成果 1.科学发现程度; 2.学术水平; 3.主要论著发表情况及影响; 4.主要科学结论被引用情况; 5.研究难易程度; 6.学术价值。 (二)应用技术成果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推广、应用程度; 5.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6.经济、社会效益。 (三)软科学成果内容 1.创新程度; 2.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 3.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 4.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 5.社会效益; 6.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十八条 评价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研究成果 1.研究总结报告;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相关材料; 3.论文检索报告; 4.同行专家的引用和评论等相关材料; 5.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的证明等材料。 (二)应用技术成果 1.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价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组织评价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报告编号: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云创评字[ ]第 号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类 型: 完 成 单 位: 委托评价单位: 委 托 日 期: 评 价 形 式: 评 价 机 构: (盖章) 评价完成日期: 云南省企业创新研究会制 2017年3月 撰写说明 一、撰写本报告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二、报告格式说明 本报告采用A4纸,左、右页边距为28mm,上、下页边距为25mm。每栏的大小,可随内容调整。 三、报告内容应当打印;签字使用钢笔或者炭素笔。 四、“报告编号”的填写方法 报告编号为十五位,左起第一至四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五至十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评价机构备案编号,第十三至十五为报告序号。 五、成果类型:分为三大类:(1)基础研究成果;(2)应用技术成果;(3)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价指标:是指反映评价成果的特征指标。 七、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是指评价委托者向评价机构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评价机构在评价中的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等。 八、评价机构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在征得评价委托者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九、本报告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