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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现出资责任违约时,如何追究其责任

 眯斯头儿 2017-04-08

公司成立之前,无所谓出资责任是否违约的问题,公司成立后,股东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有些股东并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出资,这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已经按时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都构成违约,如何追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途径是不同的。

一、公司如何追究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第93条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应当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就是把该出的资金填补上,达到实际足额出资的程度,其他已经全额出资的股东对于这种未出资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同,但是对于公司来讲,出资是全体股东共同的义务,其中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责任是相互连带的(是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而不是按出资比例的份额各自承担的。这种责任追究的权利是属于公司对股东的全体的,不属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因此,在诉讼时,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对于出资责任的追究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和股东均无权改变或者放弃;若公司未追究,则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而不是为了股东自己,追缴的出资归公司所有,诉讼中的某些费用,也应当有公司承担。

二、股东如何追究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追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一是这种权利属于股东对股东的权利,不再是属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二是股东提起该诉讼所依据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议,也不再是公司的章程。这里主要看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追究违约责任,一般是要看是否造成损失,有损失的给予赔偿,无损失的或者损失很难评估计算的,想要得到赔偿就很难喽。这种违约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的,不像是公司法给公司赋予的强制性规定。

设立公司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所以,公司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也是法定的,其目的就为了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股东之间而言,未出资属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责任,是否追究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强制性规定,完全由民事主体自行约定即可,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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