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一户多宅是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很多农民朋友关注的确权焦点。《土地管理法》中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实际中,农村情况复杂,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以下这几种情况,一户多宅是可以依法确权的。 1.合法继承农村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确权颁证 首先,农村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其次,继承权和出嫁以及户口迁移等无关,是法定的权利。所以除了和父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儿女,不论是出嫁的女儿,还是户口迁出的儿子,只要符合《继承法》,都有资格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儿女另立门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继承父母的房屋之后便形成“一户多宅”。这种情况可按规定确权登记颁证。 文件依据: 2011年,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意见》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延伸:根据2008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农户 符合分户没有分户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一起住;一种是分开住,但子女新建房未经批准。 对于第一种情况,住房面积不超过分户之后两家或多家宅基地占用面积之和,可按规定确权颁证。对于第二种情况,子女新建房屋符合村里相关规划,并且公告之后,本村村民没有意见,在按规定补办手续之后便可确权颁证。 文件依据: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延伸:申请分户,一般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本人已经成年,二是有独立的房产。如果你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更多关于土地、宅基地的问题,加微信公众号 sztudi66 或搜索 神州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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