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去哪里认定?
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应凭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
3.“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及特定行业用人单位的对象是哪些范围?
(1)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不属于大龄、零就业家庭等七种“就业困难人员”类型,但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及涉农企业和区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一线非管理岗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力。
(2)特定行业用人单位: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及涉农企业和区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可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岗位补贴。
4.劳动者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后,多久能得到认定结果?
申请人可在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后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了解认定结果。
5.出现哪些情况可以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三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或因主观原因离开安置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期满等情况,经就业援助员核实后,将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也可主动要求退出。
二、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补贴
6.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
7.用人单位应去哪里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8.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9.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10.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是?
用人单位可申请按月享受补贴,具体是指按月进行补贴金额计算,并以实际申请月数计算补贴金额后集中发放的形式。
11.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劳动年龄段内,上述补贴与本意见出台前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12.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1)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2)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
13.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如何支付?
(1)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2)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一致。
14.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双特”政策补贴?
本市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养护服务、邮政快递行业的用人单位及涉农单位(包括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吸纳经认定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岗位补贴扶持。
15.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如何申请补贴?
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录用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录用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16.特定行业用人单位申请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区(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行业证明(仅首次申请时需要);
(3)《特定行业用人单位招用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三)和《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4)与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17.行业证明去哪里开具?
行业证明需要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开具,具体信息可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18.“双特”政策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于同一名“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劳动年龄段内,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且该“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19.“双特”政策的补贴计算口径有何新变化?
2017年1月1日开始,“双特”政策补贴口径明确为:招用一人,补贴一人。
20.“双特”补贴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1)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特定行业用人单位招用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2)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特定行业用人单位招用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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