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新加坡,有一种强奸可以免罪

 昵称34023928 2017-04-14

在最近的新加坡国会辩论中,火了一个存在已久的法律条规:丈夫婚内强奸妻子,不会被控”强奸“的罪名,因为享有婚姻豁免权(Martial Immunity)。

▲有图有真相,截自新加坡刑事法典!

而且令人西斯空寂的是,新加坡的婚姻豁免权,牵扯到的女性,最小可到13岁,也是无语了!

这和说好的保障已婚妇女的权益,实在不搭调啊!于是,包括婚姻豁免权在内的女性话题,吸引了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陈川仁、多位选区和非选区议员的激辩连连。

▲引发这个讨论的,是麦波申区议陈佩玲

新加坡政府已在检讨丈夫的婚姻豁免权,并说稍后会提供更多细节。看来婚姻豁免权的话题,非常有争议性,我们先一起来捋捋~

什么叫“婚内强奸”?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着,但丈夫行为给妻子造成的伤害,不但体现在肉体上,精神上所受的隐形打击,更为严重!

婚内存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界、伦理道德方面的争议,一直很大。

在新加坡,婚内强奸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刑事法典说得一清二楚:如果强奸者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未经女性许可的插入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丈夫享有“婚姻豁免权”。

不过在2007年,新加坡曾修改过一次法令,规定在下列其中之一的情况中,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权。换句话说就是婚内强奸属于犯法了~

在临时离婚判决下或是书面分居协议下与其妻子分开居住,

夫妻已经分居并且离婚程序已经启动,

其妻子已获得保护令

法令是改了,可考量到女生所受到的创伤,还是引发了上千名新加坡公民在网络上请愿,呼吁政府考虑废除婚姻豁免权。

大家在请愿书中说:婚内强奸是一种暴力形式,打官司尤其困难,但所有新加坡人,尤其是女性,都应该在不打官司的情况下得到法律保护。

来看其它国家~

邻国马来西亚,同样不承认婚内强奸。不过,在2007年颁布了一条新条文:丈夫在夫妻关系持续时,为了性关系而导致妻子受伤或以死亡威胁恐吓,一旦罪成,丈夫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

也许是对婚内强奸的了解少,或是难以针对受伤害的程度下判决,貌似至今都没有人在此这条法令下被定罪。

马来西亚的穆斯林宗教领袖甚至直接强调:“根本没有婚内强奸这回事儿!男的想要和老婆性交,不管她同意不同意都行!”

中国大陆地区的刑法里,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不过已有婚内强奸入罪的案例。2000年,上海的王某和妻子已经处于离婚的程序中,他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法院首次以“婚内强奸”罪名,裁定王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正强制性交罪,对主体、对象皆无限制,事实上就认定了婚内强奸有罪。2013年,一名男子因为妻子排斥性交,利用安眠药迷倒她多次进行强奸,被判婚内强奸。即便妻子多次求情,依旧没有撤告,被判7年8个月。

▲(示意图)

香港地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法律上已分居

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

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

日本刑法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问题,认为除非婚姻关系实质破裂,夫妻之间就不存在强奸罪。

看远点:英国在审判上比较看重“遵循先例”,意思作为判案的先例,对其后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了“婚内强奸”的判决先例,基本上就是认定了婚内强奸有罪,必须判刑。

1991年,英国上议院裁定~妻子只要表达离开丈夫的意图,就有权控告丈夫强奸;又在后来的判例中认定,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的性交都是非法的。这实际上就是废除了丈夫的婚姻豁免权。

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1981年判决被告史密斯强行与分居半年而未离婚的妻子性交,构成强奸罪,成为美国婚内强奸的第一个判例。

到了1993年,所有的州都已经在立法中废除了丈夫豁免的规定。其中的17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彻底废除;至于另外的33个州,还留了“小尾巴”:在司法上部分保留丈夫的豁免权。

新加坡国立大学一项连续5年的研究发现,本国50名患上艾滋病的已婚妇女当中,有一半都是被丈夫传染的。大多数人明知另一半已经在外胡搞,却无法保护自己,就算在行房前要求丈夫戴上安全套,还会遭到斥责或暴力对待,无奈只好屈从丈夫。

1990年,美国学者调查发现,每年有数百万美国女性遭受婚内强奸,占全部强奸案件的25%。“全国犯罪被害调查”2000年的数据显示,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认识的男子实施的,其中的22%是伴侣。

2000年8月,中国人大社会学系的潘绥铭教授提供了一个抽样调查数据~23.6%的妻子经常在性生活中受到丈夫的胁迫。

2013年,在402名受调查的香港妇女中,有超过2成的人,曾在婚内或亲密关系内被强奸。

1999年,日本首相府的调查显示,20%的日本女性经常遭受婚内强迫性行为。

▲(示意图)

虽然一系列数量已足够耸动,相信还有不少婚内强奸没有晒在阳光下。其中一大因素,是被丈夫强奸的妻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社会舆论的大环境下,不要说主动曝光,连承认的勇气,恐怕都没有。

或许只有在分居、离婚这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妻子才愿意报案,让真相曝光。

新加坡继承的是英美法系,在大多数法律上也遵循西方的立法规定。

20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刑事立法及司法上,一直遵循着“丈夫豁免”的原则,也就是说:丈夫不可能强奸妻子。支撑这种法律的背后逻辑是这样的:女人只是男人的财产,婚内强奸=财产侵害,而人总不可能侵害自己的财产吧!

直到其后女权运动的逐渐兴起,女性地位才不断提高,一些人权进步的国家逐步废除了强奸罪中的丈夫豁免权。

在1996年的世界人权主题报告大会上,联合国公开呼吁世界各国应将婚内强奸予以犯罪化。显然,包括新加坡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响应。

想必在是否保留婚姻豁免权方面,新加坡政府很快就会给出答案。你有怎样的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