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的重点企业抽查工作已经启动。在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内容中,严历打击发票违 法犯罪行为是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筑企业经营如组织架构、业务模式、财务核算等要受到《建筑法》约束,营改增后,还同时会受到税收因素的影响。税务管理的要求有时要改变企业经营中现有架构和业务模式。更重要的是,在既有架构和业务模式下,许多业务并不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规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有没有风险? 如何鉴别分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性,现借助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作为开头,说明”三流不合一“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可行性 : 一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深度解读 01 建筑业资质共享模式,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公告2017年第11号文规定出台前,营改增企业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的影响,对上述图中合同主体与发票主体和结算主体明显属于”三流不合一“,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营改增实施后,11号文出台前,资质共享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常规做法有两种模式:一是总分包模式。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业合同后,建筑企业再与集团内子公司签定分包合同,满足增值税链条税特点,同时也满足增值税”三流合一“规则。二是“托管模式”。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业合同后,委托给集团内的子(公)公司实施建筑施工业务,受托方均以委托方名义采购货物、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取得或开具发票等。 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这个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并且在营改增后至公告2017年4月30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也可按照此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也说明了税收政策并不遵循与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保持一致的作法,也就是说,在建筑企业资质共享模式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受影响。 02 纳税人本身抵扣进项基于两个基本的事实,并不能拘泥于形式: 1.发生的货物或劳务采购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包括交易本身、交易价格和结算时间等涉及交易的要素); 2.取得的发票是真实的。 03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三流合一”规则 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进一步解读了“三流合一”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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