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报废车签合同 出事故企业也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2 22:24 浏览次数: 255 广德风顺公司与车主徐某签订运输合同,使用徐某已报废的工程车为其运输矿石,结果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41466.92元,风顺公司赔偿85366.73元。 被告徐某有一辆组装的无号牌的报废自卸工程车。2007年1月28日,徐某与被告风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该工程车为风顺公司运送矿石到某水泥公司,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2007年3月24日下午,徐某驾驶工程车左转弯进风顺公司石矿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曹某摔倒后被自卸工程车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曹某不负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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