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为业务外包,或者承包方招用的员工与发包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委或法院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如下:①承包方是以自身名义还是以发包方名义招用员工;②承包方的承包费是否根据其实际工作成果计算;③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承包方式自主安排其招用的员工、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或其招用的员工是否受发包方管理,是否从发包方处按时领取报酬);④承包方招用的员工是否长期、稳定地在某一特定发包方从事特定工作。否则业务外包可能演变为“假外包、真派遣”或承包方招用的员工与发包方构成劳动关系。如北京凡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孙珍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429号民事判决书)、刘维豹与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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